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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坡街财务制度

来源:洪江区高坡街 发布时间:2025-10-23 15:02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条 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条 街道财务室每年10月中旬前向各部门传达洪江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

  第三条 街道财务室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

  第条 街道财务室依据各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街道财务室执行。

  第六条 街道财务室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 财务室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条 街道财务室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条 街道财务室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十条 街道财务室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街道财务室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第十 街道财务室对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收入管理

  第十 本章所称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款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 各部门收款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印制的正规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各部门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设小钱柜,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 支出管理

  第十五 各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十六 大额支出:如设备采购、工程款项,需附加会议纪要、合同、报价单等材料,经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超过伍仟需提交班子会议审议。

  第十七 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发票抬头必须为街道办事处全称,内容与实际支出一致且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完整。

  第十八 社区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社区主任不能作为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社区主任审核后,报送至街道财务室,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账街道原始凭证同样需要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街道财务室,财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账报账除特殊情况:如垫付办公水电费、邮电费等,其他支出的各类费用均通过账户直接发放,不得将报账款转至工作人员账户,再由工作人员发放。

十九 科室负责人需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财务检查票据合法性、报账材料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支出进行审批,确认符合工作安排:主要领导对所有支出进行最终审批。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开支,防汛值班期间加班餐及平时加班餐以外的各项费用不能用餐饮票据报销。

  第 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二十二 各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

工程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 市政、园林绿化、房屋建设、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工程款的支付,按年度预算由街道财务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 工程建设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付款条款,负责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每月编制工程资金安排计划,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街道财务室。

  第二十五条 街道财务室根据建设工程资金安排计划结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工程资金支付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 债权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 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负债主要包括: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借入款、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第二十七 各部门对各种债权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开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八 各部门不允许向外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二十九 各部门的债权和负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 列入街道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含上级拨款),由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做出支出方案,经财务室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 各部门从上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争取的预算外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由使用部门做出支出方案报财务室核实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准巧立名目在专项资金内报销接待费等其他费用。专项资金确因客观原因改变用途的,应向原拨款单位申请批准。专项资金应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经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调出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根据有关规定销账。

  (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使用部门同意,财务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部门妥善保存,财务备案。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主管单位。

(五)固定资产处置(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行政单位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申请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名交财务室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财的领导会签审批。

(六)各部门采购固定资产需分管领导向街道主要领导申请后,将采购名称、产品型号、单价、用途等详细信息提交至财务室,由财务室填写《固定资产配置审批表》,街道主要领导签字、财政相关部门审批。申请采购流程结束后按规定在相应平台采购。取得固定资产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核对,办理验收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财务室工作人员当月录入固定资产系统,按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十六条 材料管理。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因工作需要购买的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验收,材料数量比较多的,按《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材料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尽量减少库存数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物品;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由单位统一采购。一般办公用品,行政单位须填报“办公用品申请表”,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单位办公室领取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 会计档案的保存及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九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制度由街道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