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江区华香益丰大药房申请洪江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审定的批复
洪区医保函〔2023〕2号
关于洪江区华香益丰大药房申请洪江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审定的批复
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和《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区医疗保障局对洪江区华香益丰大药房申报零售药店定点服务进行了资料审核及实地查看,并于2023年02月07日召开专题会议,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洪江区华香益丰大药房为洪江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
二、上述获得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的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和《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三、上述获得零售药店点服务资格的医疗保障机构应悬挂区医疗保障局确定规格的定点资格标志牌,以供参保人员选择就医,并与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年度考评等管理。
洪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02月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