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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医疗保障局免于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清单

来源:洪江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16:30 【字体: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洪江区医疗保障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3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4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洪江区医疗保障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2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3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