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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6 16:23 【字体:


  HHCR-2017-00001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

   怀政函〔2017〕1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肉品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定点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资格。

  二、从事生猪屠宰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违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市定点区域内各农贸市场、超市、肉类零售商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具备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两章”)。

  五、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等开办有集体食堂的,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采购定点屠宰且具有“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

  七、对不服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市场巡查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积极引导各经营业主诚信守法经营,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