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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8 09:21 【字体:

HHCR-2021-00001


怀政发〔2021〕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现将《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把怀化建设成为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门户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

1.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外,市、县市区两级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外统一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称和印章,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市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其辖区设立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4.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市同步实施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可按照本方案的管辖规定,依法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方案的管辖规定,正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或有权机关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

5.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行政复议法修订实施后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改革过渡期间,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通过人员抽调等方式,集中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办案人员协助办案。

6.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7.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一定比例的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发挥辅助人员在接待咨询、案件登记、材料审查、听证调解准备、记录、文书送达等工作中的作用,使行政复议人员专注案件办理,不断提高改革后办案质量。

8.加强工作经费和办案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与工作任务相匹配。要落实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会议室、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通讯设备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办案车辆。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9.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接待、受理、审理和决定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水平。

10.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

11.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促成其和解,从而实质有效化解争议。

12.建立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制度。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可以向被复议机关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意见书,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建议被复议机关限期纠正该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应当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或者将不予纠正的原因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书面报告。

13.优化行政复议文书签审程序。应减少行政复议文书签审环节,压缩签审时间,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可经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直接报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授权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也可将所有行政复议文书授权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

14.建设“智慧复议”。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在线收案、办案,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线公开行政复议文书,增强工作透明度。

15.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实行送达方式、地址确认,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16.加强行政复议宣传。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中心、接访中心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疏导点或者受理窗口,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7.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要排除干扰因素,依法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依法公正作出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要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

18.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被复议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反馈。

19.建立对违纪违法行为通报、移送制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被复议机关存在的逾期不答复、不提供证据和依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法行为,以及经审查认定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通报有关情况;需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0.建立行政复议情况报告、通报制度。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21.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要结合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提高下级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2.建立对违规干预办案予以记录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支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非法干扰,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办案,对有关违规干预办案的情况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23.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个案监督、案卷评查、工作检查督导、发布简报、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监督。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行政机关,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区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要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五)开展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确保本行政区域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的,将按规定予以追责。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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