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我局根据全区实际,起草了《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启动我区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结合区政协工委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理工作专项民主监督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征求农水、两乡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三、主要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为洪江区所属辖区内,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行为。限烧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按管控要求限时禁烧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允许分时段分片区露天焚烧,除此之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告中禁烧区管理规定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注重可操作性。在秸秆禁烧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

总体来说,通过制定该《通告》,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措施是基于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考虑,通过划定禁烧区和限烧区,可以有效减少因秸秆焚烧产生的空气污染,包括颗粒物、有害气体等的排放,从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