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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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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工资(含津贴、补贴)、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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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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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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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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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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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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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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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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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
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书;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许可办结报告;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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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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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案卷:查封(扣押)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冻结存款、汇款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证据等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类文书、证据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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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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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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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以及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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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保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就医配药信息、审核信息等信息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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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单位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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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档案工作中不予公开的信息 |
主要包括业务及财务档案中可能涉及单位及个人不宜公开的内容,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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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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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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