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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2 09:11 信息来源:洪江区管委办

索引号:431200/2019-000678 文号:洪管办发〔2018〕6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18-01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5-22
签署日期:2018-05-22 登记日期:2018-05-22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8-05-22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18-01001                 洪管办发〔20186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5次区管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517

洪江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建设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只能委托开发贷款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前,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撤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预购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后可从预售款专用账户退款。

  第八条 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贷款手续后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预购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资料: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项目用款计划;

  ()该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用于该项目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查验工程进度,经核实,工程进度与用款计划相符合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没有达到工程进度要求,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款通知书。

  ()建设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前应当征求开发贷款银行书面意见。

  ()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款监管银行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监管银行核对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付对账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未进专用账户,逃避监管的;

  ()向预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VIP卡等形式变相收取预售商品房房款的;

  ()以虚假证明套取专用账户上商品房预售款的;

  ()未按申请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期间,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不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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