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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洪江区城区商品房预售款 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洪江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5-22 09:14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等相关规定,参照《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洪江区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洪江区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0年4月13日,国家住建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各地要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二)改变了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减轻了企业负担。

原监管方式对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保障了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为适应新的房地产市场形势,新的《洪江区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由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缴纳保证金,改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缴纳预售资金由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近年来,常出现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建设资金需依靠房屋的销售资金来维持。但在经营过程中,又常出现拆借行为,导致本该用于此项目的资金用于别处,房屋出现停建、建了一半等现象,延期交房或无法交房,业主群体上访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区世纪阳光小区就是一个鲜活的沉痛教训。

为在源头上防范潜在风险,尽力保护购房者的利益,需成立长效工作机制,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就是统筹商品房开发、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认真按照《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办文程序,向区领导汇报,达成共识。并到芷江、会同、洪江市等地学习了解先进经验。兄弟县市相续出台了此项政策,强化了预售资金管理,有效维护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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