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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索引号:431200/2020-019695 文号:洪管函〔2020〕13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0-000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5-14
签署日期:2020-05-14 登记日期:2020-05-14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05-14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0-0004                       洪管函〔202013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落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规定,乡村两级要积极组织抛荒耕地流转,确保限期恢复耕种。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对已流转用于农业项目、农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由乡政府责令经营主体及时复耕复种。坚决遏制耕地违法违规利用,禁止通过抛荒将耕地变成宅基地。

二、依法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或采取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方式,提高耕地利用。对不愿意委托代耕代种或流转,弃耕抛荒的,乡、村通知撂荒农户履行耕种义务,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水稻等主粮,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五、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对改变用途及长年抛荒的耕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加大种粮扶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进行补助。

七、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乡、村是禁止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制止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 区管委将抛荒治理和粮食生产工作纳入对乡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问责。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0 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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