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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计划项目和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评价的通知

来源:怀化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15:39 【字体:

怀科发〔2022〕2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商科工信局、科技工信局)、怀化高新区科技局、怀化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在怀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支持在怀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搭建创新平台,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三城一区”提供科技支撑。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申报及2021年立项的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

(一)申报类别

1.重点实验室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技术创新中心

以上3项归口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管理。

4.新型研发机构

5.科普基地

以上2项归口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管理。

6.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

7.星创天地

以上2项归口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管理。

8.科技企业孵化器

9.众创空间

以上2项归口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管理。

(二)申报条件

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在怀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建设期为2年。

(1)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

(2)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市级以上科研任务。具有2~3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近三年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4项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2项,项目合同经费100万元以上。

(3)具有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1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其中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且具有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实验室的场地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2.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企业组建,建设期为2年。

(1)依托单位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

(2)面向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行业技术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4)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5)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自主研发成果,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成果。

3. 技术创新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原则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采取定向组织和县市区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综合类主要面向重大战略,以需求为导向,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研究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采取“中心(本部)+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领域类主要面向参与产业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在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在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优先支持已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优化整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

(1)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2)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转化)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在申报领域方向上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2例以上(含2例)。

4. 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3年。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1)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2)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专家等优秀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3)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4)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申请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5)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5.科普基地

怀化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科技局备案,必要时可由市科技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备案,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市级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水文馆、河湖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科技创新(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画廊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博物馆、标本馆、陈的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地震台(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申报备案为市级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3)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含法定节假日)。

(4)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5)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6)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6. 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

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主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联合组建的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应有联合组建各单位合作协议。建设期为3年。

(1)依托单位为我市三级医院。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申报;基地所属学科为我市优势学科,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临床重点学科。

(2)基地具有较齐全的基础设施。拟建基地应具备科研用房3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

(3)基地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较强的辐射能力。基地人才结构合理,医生总人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基地应积极开展基层卫生2.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400人次。

(4)基地具备较好的临床诊疗条件。基地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50张。

(5)基地具有全市领先的临床医疗技术水平。临床医疗技术成果转化研究、推广应用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相对明显。

(6)基地的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的领导机构和合理科学、健全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7)同一单位最多申报3个基地(含培育对象),且在同一领域只能申报一个基地。

7. 星创天地

建设主体主要为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投资机构等。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2)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3)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怀化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场地。有已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5)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有稳定依托合作关系的涉农经济组织等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及涉农经济组织所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和有稳定依托合作关系的涉农经济组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8. 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主体主要为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投资机构等。

(1)运营管理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正常运营1年以上。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累计毕业企业4家以上。

9. 众创空间

建设主体主要为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投资机构等。

(1)运营管理机构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2)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6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5)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6)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以上专兼职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

二、2021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评价

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评价申请材料要求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经评价达到合格标准的,正式立项为怀化市科技创新平台,组建期为2-3年。

(一)评价对象

2021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对照各类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条件,对一年来的培育成效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式

采取集中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

(四)支持方式

获批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普基地,按《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17号)文件执行。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命名。申报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结合平台研究主要方向和领域规范命名,具体格式为:“×××怀化市重点实验室”、“怀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怀化市×××技术创新中心”、“×××怀化市新型研发机构”、

“×××怀化市科普基地”“怀化市×××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怀化市星创天地”、“×××怀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怀化市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申报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申报,提交纸质相关材料。

(四)推荐方式。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致函推荐;市本级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推荐。各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推荐单位应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企业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

(五)时间要求。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10月14日。申报单位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含相关附件双面打印胶装成册),由推荐单位统一寄送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推荐单位将推荐文件和推荐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于2022年10月21日前寄送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六)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团队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涉及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逾期未评价项目等不良科研信用行为的,取消相应项目申报资格。

(七)特殊要求。涉密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另行报送。涉及国际与区域(含港澳台等)科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并明确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合作单位须明确合作任务分工。涉及实验动物等有关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咨询方式

执行科室:蒋成琦 2711655(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

          舒晓红 2718838(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李密军 2713719(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许爱萍 2713812(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项目规划:戴  欣 2712994(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项目监督:许爱萍 2713812(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受理地址: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0楼(具体咨询归口管理科室)

附件:1.2021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培育平台名单

      2.怀化市科技计划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

      3.怀化市科技计划申报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

      4.怀化市2022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

      5.怀化市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申报书

      6.怀化市科技创新培育平台评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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