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其他内河航运项目 |
000104101056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2 |
|
公路项目核准:其他公路项目 |
000104101068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3 |
|
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省级权限) |
000104101070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4 |
项目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431004129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工改中介事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431004129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
||
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431004129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工改中介事项 |
6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431004110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大点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 :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7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431004110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大点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8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主项:权限内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
9 |
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000104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第八条 符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工改中介事项 |
10 |
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000104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11 |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00010912200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安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服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
|
12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县级权限) |
00011110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民政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委托)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会计事务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
13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011513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1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00011513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改中介事项 |
15 |
“多测合一”综合测绘报告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000115131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00018010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自然资源局、国动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工改中介事项 |
||
16 |
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000715001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测绘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
|
1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610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生环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工改中介事项 |
1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000116106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生环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1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001017007000(主项: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住建局、国动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施工图审查资格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改中介事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000180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国动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施工图审查资格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
工改中介事项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00117052000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住建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施工图审查资格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工改中介事项 |
||
20 |
造价咨询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43101736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住建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21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 |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431017001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住建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22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431018170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交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备检测资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null 全文。 |
|
23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000118216000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交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
2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910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5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县级权限) |
00011911500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26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
权限内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
430719007W00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3.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
2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000119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
2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000119117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2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省级权限) |
000119103006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00119106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工改中介事项 |
3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含权限内洪泛区、蓄滞区非防洪建设项目)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00011910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工改中介事项 |
32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00011910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农水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工改中介事项 |
33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000723011000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卫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
34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000723011000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卫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
35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00012311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卫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
工改中介事项 |
36 |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000123105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卫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37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00012510900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应急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烟花爆竹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安全评价服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工改中介事项 |
38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000164211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门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工改中介事项 |
3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000164211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工改中介事项 |
40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000164211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和征收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风景、生态环境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
工改中介事项 |
41 |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00016421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自然资源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无资质等级要求,单位、个人可自行编制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42 |
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000180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国动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 |
工改中介事项 |
43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000180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国动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4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1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9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1条:人民防空工程所需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预留、预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8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2)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3)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44 |
考古勘探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000168101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文旅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考古发掘勘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45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000168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文旅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46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000154103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气象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委托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
4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0015410200Y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气象局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委托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机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