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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来源:洪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1-27 10:55 【字体:

洪江区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结合洪江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洪江区人大工委研究同意,洪江人民法院、洪江公安局、洪江区司法局决定在洪江区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6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超过7名,其余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

二、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含洪江区人大工委)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公开选任

1.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洪江区司法局会同洪江人民法院、洪江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洪江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单位推荐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出具推荐意见。

2.申报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单位推荐表》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3.申报时间:20181126日至1225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17:00(休息日除外)。

4.申报地点:洪江区司法局基层工作股(洪江区新街街道办事处劳动路512号司法局三楼)。

5.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森平,联系电话:0745-762297618163992532

四、资格审查

洪江区司法局会同洪江人民法院、洪江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社会公示

洪江区司法局会同洪江人民法院、洪江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由洪江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洪江区人大工委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七、通知公告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公开宣誓

经洪江区人大工委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洪江人民法院会同洪江区司法局组织。

九、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洪江人民法院会同洪江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洪江区人大工委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洪江区司法局、洪江人民法院解释。

特此公告。

 

 

洪江人民法院                      洪江公安局             洪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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