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解读《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今日,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落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稳定粮食生产是各级政府部门重点任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我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以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我区实际于今年5月份起草并形成《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24日《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充分征求了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桂花园乡、横岩乡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采纳修改了5条。经农水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该文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具体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局党组会议一致通过形成送审稿,于2023年5月30日送至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的出台,总体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支持粮食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二是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三是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对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2.对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是确定补贴标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最高不超过114元/亩补贴。
三是不得发放补贴清单。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7.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8.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9.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是补贴资金安排。区级根据当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上年度耕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金额,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五是确定补贴资金发放流程。为农户申报、村组公示、乡级核录、区级核发。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职责;二是严格资金监管。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三是做好宣传解释。各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