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关于《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和《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6〕46号)文件要求,我局根据全区实际,起草了《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6〕46号),我局启动《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制定工作,并征求了司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三、主要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为洪江区所属辖区内,具体禁用区域位于中心城区、全区工地、重点企业、洪江高新区。禁用区实行强制性禁止使用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通告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管理规定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注重可操作性。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总体来说,通过制定该《通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措施是基于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考虑,通过划定禁止使用区域,可以有效减少因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空气污染,包括颗粒物、有害气体等的排放,从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