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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6-27 08:26 【字体: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7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73日印发的《怀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怀政办函〔200777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8日    

  

  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5.2 事故责任调查

  5.3 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7.3 奖惩措施

  8.附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怀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级以上(含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怀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视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长沙海关驻怀化监管机构筹备办公室、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邮政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协助开展事故评估。

  市农委: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学生辅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经信委: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控。

  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处置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军用饮食饮水供应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性跨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商务和粮食局: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协助旅游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长沙海关驻怀化监管机构筹备办公室: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食品的进出口情况,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协助处置邮政、快递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怀化管理处: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协助集团有关部门对管内车站食品供应和怀化始发客运车次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

  (2)危害控制组。由市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网上舆论监控。

  (7)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发生情况,由市指挥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部门科学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部门、其他地区通报本市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时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查或处理结果,以及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并根据事故级别提请人民政府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

  4.1.1 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1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跟进事故发生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监督。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级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市指挥部应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和指挥部有关指令做好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3级、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分别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应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 信息发布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5.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 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3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奖惩措施

  7.3.1奖励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7.3.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