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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

来源:洪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27 16:05 【字体: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

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区应急管理局

受诈骗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7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

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区应急管理局

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立即更符合标准的,或者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7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以下的罚款。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

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初次违法;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4.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初次违法;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初次违法;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4.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初次违法;3.不包含从事高空作业、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等特种作业的人员;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初次违法;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区应急管理局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3.未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区应急管理局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2.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3.未造成危害后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