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11 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有效性,及时调整和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月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区教育局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区教育局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3 |
公章刻制审批 |
区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局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区公安局要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局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4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物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取消审批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文物所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5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区农林水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6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区农林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7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区农林水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8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具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
9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区文物所 区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区文物所和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0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区文物所 区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区文物所和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11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区畜牧水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区交通运输局、畜牧水产局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