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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管委办 发布时间:2019-04-16 23:06 【字体: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11 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有效性,及时调整和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月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区教育局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区教育局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区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局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区公安局要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局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物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文物所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5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区农林水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6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区农林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7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区农林水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农林水局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8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具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9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区文物所

区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文物所和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区文物所

区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文物所和公安局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1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区交通运输局、区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区交通运输局、畜牧水产局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