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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来源: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4-05-10 00:00 【字体:

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促进“生态宜居和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打造旅游强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洪江区工委洪江区管委关于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洪江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第一条  加大政府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发展奖励、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专项列支重大旅游形象宣传经费。

二、加大旅游项目扶持力度

第二条  用地支持。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是被列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的(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景点开发、三星级以上宾馆、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出成本价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规费减免。凡是被列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的,免缴行政性收费(除上缴上级部门费用),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相关手续办理由旅游领导小组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税收奖励。凡是被列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的,开业经营前三年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全额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第四年、第五年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由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投入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第五条  “一事一议”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其他重大旅游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促进旅游产业体系建设

第六条  推进旅游景区建设。以A级景区创建工作为带动,加快旅游景区建设步伐。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加强城区风貌控制。对城区临街及景区内需要“穿衣戴帽”的现代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要求,依照传统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经规划、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对楼房进行改造的事业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对私房进行外观改造的私营企业及个人,政府按其建设成本给予奖励,相关规费全部减免。

第八条  推进夜景亮化建设。经规划、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对打造夜景亮化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按其建设成本给予50%的补助,因夜景工程产生的用电由政府承担。

第九条  鼓励创设风味餐馆,吸引餐饮企业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对在特色街区内开办的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地方风味餐馆,装修风格符合旅游城市及餐饮示范街区的要求,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 万元)。在特色街区外开办的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地方风味餐馆,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开发地方特色菜肴和小吃。经省级以上权威机构认定的特色菜肴和小吃,给予开发者每个菜品奖励1万元;鼓励对本地特色小吃的挖掘和发展,对评定为区级以上特色小吃的,每个品种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鼓励星级饭店建设。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落实星级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十二条  鼓励特色家庭宾馆(客栈)建设。对申请开办家庭宾馆(客栈)的单位或个人,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建或改造的家庭宾馆(客栈),其床位10个以上,装修设计风格具有本地文化特色,内部住宿条件舒适,达到一定标准的,按每个房间800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见评定标准)。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家庭宾馆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旅游交通发展。开设旅游专线,对我区客运企业开通主要旅游区之间精品旅游公交线路的,除享受一般公交政策外,头三年另行给予每车每年补助2000元;鼓励开通散客直通车,对重要客源地的旅游客运企业及旅行社,开设至洪江古商城定期散客班车的(每周一次以上),3年内给予每车每年1 万元的补助;经运管部门批准,允许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自备车旅游旺季接送旅客;旅游客运车辆在淡季时,可按规定办理暂停手续。

第十四条  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对获得国家专利或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权威机构认定的名特优土特产品、特色新型旅游商品,给予开发者每个产品补贴2万元;对获市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政府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旅游企业或个人。

第十五条  鼓励创建特色购物中心及购物点。对新建或改建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开设传统手工作坊,经相关行业协会评定为优秀领头人者,一次性奖励1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促进旅行社创优发展。对区内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培育旅游文艺演出。演艺团队经旅游、文化部门批准备案,为游客专场展演洪江民俗文化节目,一年演出50场以上的,对表演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在景区内开展传统手工艺展示。对经旅游领导小组确认的传统手工艺展示者,每月给予补助,并在古商城景区内予以定点展示。

四、加强旅游宣传及促销

第十九条  鼓励旅游景区及企业举办大型常态节庆活动。凡在全国或省内产生较大影响力或轰动效应,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道,有助于提高我区旅游景区知名度的大型旅游文化主题活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定期举办形成固定品牌节庆活动奖励加倍。节庆活动的广告、门票、赞助、冠名收入、摊位费全部归承办方所有,政府性宣传免费。

第二十条  鼓励旅行社组团来洪。组团来洪每年达800人以上的旅行社,在洪江住宿1晚,购票游览1个以上(含1个)景区(点)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在洪江住宿2晚,购票游览2个以上景点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奖励(凭电子行程单、住宿发票及购票依据)。

五、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旅游人才提高素质技能。积极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参与各种评选活动和技能比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荣誉的相关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500元奖励,并提供外出学习考察机会。有计划的选派旅游管理干部到旅游发达地区、大专院校挂职锻炼、交流学习。

第二十二条  促进导游讲解员队伍建设。凡通过当年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区内旅游从业人员按300/人予以奖励;获评为省级十佳导游的,奖励2000元;获评为国家优秀导游的,奖励5000元。

六、营造扶旅兴旅氛围

第二十三条  激励乡街、部门、各旅游企业及个人的扶旅、兴旅工作。每年年底对各乡街、区属各部门、在洪的部省市属单位和涉旅企业的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旅游乡街、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旅游企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扶持下岗职工参与旅游发展,凡我区下岗职工创办餐饮小吃、旅游产品销售等旅游产业经营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需贷款融资的,政府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贴息贷款扶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贡献奖励。年度内对洪江旅游做出重大贡献(如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策划大型活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新增游客5万人以上的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万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实际购票数为准);其他对洪江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视情况对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可享受财政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每年年底由企业、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正式审核,然后报区管委正式批准兑现。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励金(补助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发生致人死亡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运行至20151231日。本《规定》解释权属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