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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鼓励对古商城内国有公房投资业态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5-11-02 00:00 【字体:

 

洪管办函〔2015〕16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对古商城内国有公房投资

业态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我区“旅游引领”的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古商城旅游业态氛围,推进文化旅游投资多元化,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社会参入”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公房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文化旅游开发和管理模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使用古商城内国有公房进行文化旅游业态发展的鼓励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开发范围为区管委公布可用于招商的古商城核心景区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国有公房(“国保”除外),以“栋”或“院”为单位,分别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旅游招商引资和经营开发:一是出让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租赁国有公房经营开发。

2.开发经营主要为文化休闲、酒吧、客栈、餐饮、茶庄、商品销售等服务性行业。

二、优惠政策

1.对进行业态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基准价为起始价并附古城保护利用和业态规划条件进行挂牌出让,投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完全产权。

2.对国有公房采取租赁方式进行业态开发经营,公房户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租赁期为30年,承租前20年免交租金,后10年根据基准地价按2.5%收取土地收益金作为年租金逐年缴纳,租赁期满后经营单位或个人须将所有固定资产(含装修)无偿移交政府,但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业业态开发的按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进行奖励。

4.享受洪江区关于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准入条件

1.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在开发建设或改造中须严格按住建、文物、旅游部门审定的建设规划和业态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外观改造装修,确保和古商城风格风貌相协调,同时必须满足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建筑消防、安全、给排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景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一经发现,将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未经规划审查和许可不得擅自进行改造和装修,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依法拆除;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法补偿损失。

3.出租方交房后承租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须完成改造装修和投入运营,出让土地新建开发需在18个月内完成开发建设,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自行负责。

4.经营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经营手续须齐备。

5.除公安、安全职能部门外,其它职能部门对业态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检查、稽查需报经区优化办报备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2015217日至2017217日。

注:如有意向者可与洪江区旅游局潘勇局长进行咨询联系(电话号码:13607458863)。投资业态意向者,于2015226日(初八)后,可与区管委签订租赁合同或进一步洽谈。

 

 

 

                           20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