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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29 00:00 【字体:

 

 

 

 

 

洪管发〔2017〕3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8日

 

 

 

 

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办法

 

为建设旅游强区,发展我区旅游产业,建设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中共洪江区工委区管委关于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旅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在洪江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洪江区外对洪江区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设立旅游专项奖励。对发展洪江旅游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创牌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饭店,每间(套)达到评定标准的客房补贴2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每间(套)达到评定标准的客房补贴5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10万元。

对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旅游品牌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第四条  鼓励发展特色家庭宾馆(民宿、客栈)。对在洪江新建的具有特色的家庭宾馆(民宿、客栈),5间客房以上(含5间),装修设计风格具有本地文化特色,内部住宿条件舒适,经旅游部门认定的,每间客房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新建具有农家特色的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服务项目,并按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星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评定的星级乡村旅游点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演艺团队经文化部门批准、旅游部门备案,在乡村旅游景区(点)为游客专场展演洪江民俗文化节目,一年演出50场以上(含50场)的,对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0场的,每超过1场另给予1000元/场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营销。新开发的具有洪江特色的旅游商品,经商标注册并通过ISO9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政府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旅游企业或个人;对以销售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被新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在区内开展传统手工艺文化产品展示。在A级景区内有固定门店并长期(一年以上)制作、展示、销售传统手工艺文化产品,并经旅游、文化等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鼓励组织游客来洪。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洪,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每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含6000人)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发展入境旅游。旅行社组织港、澳、台和境外游客来洪,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每年累计达300人以上(含300人)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超过1000人(含1000人)的,另行奖励2万元。

第十条  鼓励大型旅游团队来洪。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车队,在洪江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自驾游车队,在洪江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车辆30台以上,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争创荣誉,培养旅游人才。获得国家、省、市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表彰荣誉的集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以上相应荣誉的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在洪江从事旅游工作,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具有国家导游证或经旅游部门培训认定的讲解员,根据旅游部门安排,在洪江从事大型活动地接讲解的,奖励200元/人/次。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建设引导性投入、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发展奖励等。

第十三条  旅游奖励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份至12月份,对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次年1月31日前,填写《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再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管委批准兑现。对区内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励金(补助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当年发生致人死亡的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需要提供完整的旅行社团队档案(含旅游合同、电子行程单、住宿发票及购票依据等,境外团队需提供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入境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委托协议)。旅游大巴、自驾车队奖励申报,在旅游团队抵达洪江区前两天内向区旅游局报送详细的接待(活动)方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团队抵洪后,由区旅游局负责现场审核。(第九、十条可与第八条奖项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属洪江区旅游主管部门。

 

附件: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

 

奖励内容

 

奖励依据

 

奖励金额(元)

 

区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旅游局)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区管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