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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来源: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9-02-19 21:49 【字体:

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供地方式与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及我市主导产业(含特色支柱产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新引进工业类(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

对投资文化旅游、医药健康、教育科研体育等具有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

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自改造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受让人)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价格按照《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规定,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对落户省级以上工业集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挂牌出让底价出资摘牌和交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分档补贴。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

(一)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150万元/亩、150-200万元/亩、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6万元/亩、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6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2。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度约定达到9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约定达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五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约定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可以在企业缴纳土地价款后两个月内对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投产后五年内经考核不能达到本项约定补贴条件的,按实际考核结果比照满足前款规定全部补贴条件的相应项予以核减。

第二章 财源奖补与非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租赁工业集中区、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且前三年税收分别达到30元/平方米·年、50元/平方米·年、70元/平方米·年的中小微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其他产业类项目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区优惠政策执行。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

允许为优质重大工业项目代为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五年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入驻省级以上工业集中区、开发区企业可以建设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并给予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医药健康、生态文化旅游(其中旅游景区项目不计投资强度)等项目,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五年的50%给予奖补;对新引进的500强企业,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第四、五、六年的50%给予奖补。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10亿元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开业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营者,开业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第六条 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星创天地”等科技孵化载体,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资助金额的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区域总部的央企、500强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给予下列奖励或补贴:

(一)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三年给予房租60%的租房补贴。购房与租房补助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在本市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的(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五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直接投入的部分,给予85%的奖励。

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财税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

第八条 对在市级规划的物流节点建设的标准仓储设施(单层仓储层高9米及以上和多层仓储在3层及以上),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冷冻仓储总容量在1万吨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每1万吨30万元的标准补贴。

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运输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第九条 被认定达到四、五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其中对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另行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对取得国军标、保密、许可证、名录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只取得前三证的军民融合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产业项目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或全市税收贡献前50强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或税收增长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予以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税收留成贡献的30%。

第十二条 对非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2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对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市本级有权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除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食堂、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分类电价。

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支持开发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

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

第十四条 项目承接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国家公职人员与项目投资方除外)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一)所引进项目为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内同行业龙头工业类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4‰计奖)。引进市域外非上述类别工业类企业,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2‰计奖)。

(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以及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市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五)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本市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省(部)级的每个奖励50万元、为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00万元;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及平台,每个奖励50万元。

(六)对总部经济项目(含区域总部)按照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直接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建立抽贷、压贷季报制度,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金融机构应提前向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不低于两倍抽贷额)。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市场化“过桥”转贷公司依法支持困难实体经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

鼓励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开发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

鼓励出资新设或完善国有控股或控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融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对社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各级政府性引导产业基金可以按注册资本的5-20%参股;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合作设立、债券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开发区建设。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国内外前十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补贴、奖励及其他财政支出由受益地财政负担,受益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相关申报、审批、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违反本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省级以上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本规定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