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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26 17:38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部门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和《湖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应遵循依法监管、公平规范、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联合检查的原则。

第三条随机抽查检查项目应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范围。

第四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保障水平、人员配备及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系统随机、条线随机、局内随机、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形式。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按照谁建立、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随机抽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监管部门应通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归集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实施相关日常工作。

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

监管执法部门根据其监管执法职责涉及的抽查事项负责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计划并提交企业监管部门。

各监管部门开展内部联合检查时,由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登记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检查,由其登记机关组织实施。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企业其他事项的检查,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在湖南省工商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怀化市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企业监管机构汇总、法制机构审核内设监管执法机构梳理的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洪江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行发布)并公示。

(二)依托公示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企业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名录库,对入库企业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三)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纳入名录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联系电话、所属监管执法机构、业务专长等信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湖南省工商局备案。

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各监管部门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管理,督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在各监管部门上报抽查事项、年度抽查计划的基础上,企业监管机构负责汇总制定年度《洪江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双随机监管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及时报湖南省工商局和区政府备案并公示。

(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统一抽取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检查名单并公示。

(六)按照区政府和湖南省工商局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各监管部门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七)指导各监管部门运用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综合管理系统的双随机联合检查功能。

(八)完成其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各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在上一级工商部门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及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

(二)根据省局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本级具体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

(三)按照省工商局建库要求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具体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定期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备案。

(四)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名录库,对入库企业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备案。

(七)根据本地年度随机抽查事项,运用摇号等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除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以外的其他事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

(八)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综合管理系统。运用自己开发的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从事抽查的,要做到与综合管理系统信息互联共享。

(九)完成其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章 抽查名单

第十六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未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于检查对象。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涉及的企业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一)投诉举报多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公示信息抽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五)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涉及的企业不属于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三)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安排部署的明确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专项整治的。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随机摇号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第二十条已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随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属于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抽查两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按不少于辖区内企业3%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频次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点检查对象应提高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数量和次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明确并上报年度随机抽查事项。依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应于每年11月上旬向市工商局上报下一年度的随机抽查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随机抽查事项上报。

(二)制定并上报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检查机关根据各自明确上报的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本单位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下一年度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1月上旬报市工商局。

(三)制定并上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各检查机关根据各自明确上报的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已公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应于该抽查检查实施前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备案。

(四)随机抽取抽查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不定向抽查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其他事项抽查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企业名单,派发给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派发给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检查机关根据本单位年度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随机选派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五)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检查表》待省工商局统一制定。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七)录入审批公示结果。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类抽查结果录入综合管理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双随机抽查实行局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各监管执法机构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应采取法定抽查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检查企业报送的重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八条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可通过审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会计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银行征信报告、股东会决议、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采取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方式,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适时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记录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员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三十条采取网络监测方式,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企业登记、许可、经营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采取检验检测方式,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七章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三十四条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企业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

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可提示相关企业或有关监管执法机构先依法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检查时,企业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八章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对各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七条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局将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依纪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洪江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8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