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9〕1号)

来源:洪江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19 20:43 【字体: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19〕1号

洪江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桂花园乡均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3****0352012

法定代表人:段*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9年1月2日至1月15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建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检查照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氨氮在线监控分析仪、COD在线检测分析仪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合格证;洪江区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1月份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情况的通报。以上证据均经你单位确认,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向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1日的《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9〕1号)和《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环听告字〔2019〕1号)、2019年3月12日《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行政处罚意见的陈述和申辩》,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1、极端低温天气是造成此事件的原因,属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情有可原;2、根据应急预案,你单位及时开启应急泵,将渗滤液出水(经在线监测系统流入出水池)泵入应急池储存不外排。同时,采取了添加活性污泥、增加曝气量等措施提高氨氮去除率;3、因此事件,我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认为不当,建议免除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复核,我局认为:1、你单位属于环境污染防治单位,比其他企业更具环境保护义务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闭污染物排放口,将未能有效处理的污水排入应急池。而不是因气温低导致活性污泥活性降低,未能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继续排放超标污水;2、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段*建在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4月1日所作的调查笔录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相互矛盾,且与事实不符;3、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实施。因此我局无权对你单位免除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与你单位的客观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免于行政处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

户名:怀化市洪江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账号:191401082920007447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我局法宣股联系(联系电话:7622484),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