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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9〕2号)

来源:洪江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19 20:43 【字体: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19〕2号

怀化市洪江区佳俪洗涤中心

地址:怀化市洪江区长寨5号(医疗仪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1PPX7L

经营者:石*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9年2月21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是80mg/m³)2.1倍(浓度值是248.3mg/m³)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怀化市洪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QZ/JD-2019-04);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石*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洪江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壹份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单位确认,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向你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3日《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19〕2号)、2019年4月3日《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环听告字〔2019〕2号)、2019年4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1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

户名:怀化市洪江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账号:1914010829200074477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我局法宣股联系(联系电话:7622484),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