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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洪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6 20:17 【字体:

洪江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管委统一领导下,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乡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管委设立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管委主任或区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宣传部、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区公安局 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 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区住建局 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民政局 协助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宣传部 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局 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通讯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区消防大队 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区管委或上级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l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管委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管委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区管委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乡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及相关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通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区公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6.4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区管委备案后发布。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并经区管委备案批准后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