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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洪江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11 12:17 【字体:

洪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委会是区管委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管委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区工委、区管委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区安委会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区安委会主任由区工委副书记、区管委主任担任。区工委委员、区管委常务副主任担任第一副主任,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副主任及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区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下同)。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区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区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能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学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城市运行、文化旅游、特种设备等14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管委办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关联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牵头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区安委会第一副主任批准,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将变更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区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区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区安委会在区工委、区管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工委区管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检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区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七)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八)承办市安委会和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工委区管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各单位三定规定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赶赴现场,在区安委会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承办区工委、区管委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五)拟订全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办法、考核细则,负责全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区工委、区管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区工委、区管委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调度、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向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本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负责同志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九)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工委区管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

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与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本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二)报告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及时报送所在专业委员会,同时抄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巡查督查督导制度。区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督促检查各乡街、工业集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由区安委办负责实施,可邀请区两委督查室派人参加。

(四)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工委区管委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单位,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市在洪及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遵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湘安〔2016〕14号)执行。

(六)联合执法制度。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或安全专项整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跨行业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湘安〔2016〕9号)执行。

(七)述职考评制度。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第一次区安委会全会召开时向区安委会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进行述职,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11月10日前组织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述职方式、内容、程序等按有关要求执行。

(八)签发制度。区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签发。各专业委员会文件由其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区安委会工作制度,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安全专干担任区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或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检查制度。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区管委或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检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定期和不定期以明察暗访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行业领域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每季度向区安委会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各乡街、工业园、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事故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挂牌督办。

(六)签发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协调统筹。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