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洪区办〔2019〕13号
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职责、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和洪江区
发展和改革局等14个管委机关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交通运输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教育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洪江区统计局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和《洪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怀化市洪江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洪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工委、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工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新型城市化、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二)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三)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区中长期征收安置规划并负责实施;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政策;对全区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区征收补偿资金。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区统一地方建材价格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建筑经营活动。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制订建筑行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规划、施工报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
(六)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区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八)负责规划区内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九)负责对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负责全区燃气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燃气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网点的资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发展、集镇供水、村镇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镇统计、村镇品牌创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区重点乡的建设,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二)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三)参入全区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审查;负责规划区内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燃气管理、给排水、房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对未取得和违反《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城建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招商工作。
(十六)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内审股)。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文电处理、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综合调研、文稿起草及审核、会签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机要保密;负责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负责重要接待和重要活动安排;负责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办公室设备的购买、维修及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建、机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负责本局及二级机构资金使用计划的报批及拨付;负责本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业综合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负责城建资金、新型城镇化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等行政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制订全区建筑业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含外来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等单位管理工作以及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对区本级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受理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区本级房屋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企业执(从)业人员、建设项目的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和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核定和上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投标、市场交易、劳动统筹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全区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的准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培训和考核申报上级发证等工作;负责企业建筑执(从)业人员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和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行业计划生育、人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三)消防审查验收股。负责对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履行对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原设计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负责“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登录与维护,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四)房产管理股 (加挂房屋征收管理股)。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初审申报及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负责城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单位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负责城镇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拨付使用;负责房产测绘和白蚁防治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房产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普查工作;参与房地产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公布各种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拟订和发布本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制定房屋交易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订全区房屋行政征收政策;落实房改政策,完成房改相关工作。
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区中长期征收安置规划并负责实施;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政策;对全区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区征收补偿资金。
(五)城乡建设股(加挂村镇建设股)。负责拟定全区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办法;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全区市政设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市排水防涝、路灯照明、夜景亮化、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市容环境卫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市政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城建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廊建设工作。
拟订负责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城镇化重点工程项目的计划、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及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度统计及报送,承办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等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招商工作。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指导村镇供水设施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乡、街、村)的申报、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六)燃气管理股。负责编制本区城市燃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燃气企业发展规划,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督促抽查燃气项目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燃气企业(含工业自备气企业)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并对燃气企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器具进行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燃气行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和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并派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负责对即办件、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做出决定的事项的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的预审处置;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牵头协调需送其他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八)法规宣教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及普法教育宣传;负责建设法规的咨询、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书、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部门的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燃气管理、给排水、房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对未取得和违反《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区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8名(可兼职)。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事业编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区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工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