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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洪江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30 15:51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江区民政局为区管委会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洪江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工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分配方案的提出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五)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信息资料、档案。

(六)宣传贯彻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宣传贯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殡葬政策、服务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工作。

(八)承办革命老区的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宣传教育及老区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区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拟订地方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牵头负责全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督促指导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地方性政策文件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协调跨省、市及周边县(市、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负责协调市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区的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规范管理全区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本级福彩公益金的管理。

(十四)组织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完成区工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洪江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 (加挂政策法规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文印、会议组织、机关保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房产、局机关基本建设及后勤事务等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负责各股室的协调和爱国卫生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区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制定全区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与上级民政系统网上信息的传递;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局机关局域网;负责维护、更新、完善区民政局公共信息网和微信平台建设。

(二)计划财务股 (加挂工资人事股)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发放、保险及税金的办理缴纳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低保、临时性生活救助、特殊人群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性生活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资金的分配及资金收支的统计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性生活救助、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协调和处理相关工作单位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区殡葬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服务股(加挂慈善事业促进股)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区本级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养老业务培训。

拟订区本级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地方性政策、制度并宣传贯彻。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监督福利彩票的销售。

(六)基政社区和地名区划股(加挂革命老区)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指导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申报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负责革命老区的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宣传教育及老区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社会组织股(加挂社会工作股)

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第五条  洪江区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负责人7名(可兼职)

第六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工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