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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审计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暂行办法

来源:洪江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4-24 10:03 【字体:

第一条为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开展领导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怀化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怀化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含水域、岸线、滩涂)、森林资源、大气资源及矿产资源等。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自然源资产管理、使用及环境保护职责本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关单位及特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涉及自然源资产管理、使用、保护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成者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其他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事项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四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的主要

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区工管、区管委及上级单位下达各部门、单位与自然资源资产有关考核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审批管理情况

(五)自然资源资产循环利用、综合利用及可持续发展情况

(六)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保护红线及环保目标责任情况

(七)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影响及开发用后的环境修复情况及对污染防治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地内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和对珍稀动植物的管理保护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以下方式:

(一)在财政、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等类型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中将涉及到的自然资源资产事项纳入审计内容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二)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任审计中将相关的自然资源资产事项纳入审计内容借鉴其他审计中涉及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并界定相关责任作出综合评价。

(三)围绕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等情况单独立项开展审计并界定相关责任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自然资源资产消耗、规模、质量、价值等情况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保护、运用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以及采用履职联审方法,借助职能部门专业力量、技术数据和评查结果进行评价等。

第七条审计评价应当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特别是决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数据。

(五)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六)国家和行业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关标准和规范。

(七)统计部门、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关统计数据。

(八)专业机构的意见。       

(九)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其他

第九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任界定时应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任职时间以及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采取“依职责、查行为、看效果”的方法依法准确客观界定领导干部对存在题所应承担的相关责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审计实施中的其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