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洪江区审计局有关股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项或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洪江区审计局制定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相对人姓名、单位或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或信息公开前应当经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上网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四)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