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到我区开展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整改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的方式。
第四条 审计整改主体为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审计整改检查主体为本局相关责任人员,具体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及主审和法规审理股以及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整改工作检查组,负责执行相关审计整改检查。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后60日或90日内向审计组报送书面的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资料。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督促整改主体报送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资料,检查和了解下列事项,并进行整改真实性核查:
(一)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
(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针对审计建议意见采纳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向逾期未报送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和资料的;或者虽然已报送审计整改结果但经检查尚未全面整改到位的单位,拟发督促审计整改函。
第八条 法规审理股跟踪审计组日常审计整改检查情况,建立审计整改检查台帐。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九条 依照相关规定,对经日常检查、定期督查,仍然无故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区管办委纳入跟踪督办事项。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与审计整改检查相关的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由法规审理股梳理问题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台账》,适时提交区管委办以《提示函》方式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