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洪江区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文件
洪房安办〔2022〕1号
关于对全区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全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自长沙望城区4•29塌房事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组织,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怀化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和《洪江区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0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洪江区内所有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
二、时间要求
重点区域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于2022年7月30日前提交安全鉴定报告;其他区域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安全鉴定报告。
三、鉴定费用
按照《怀化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怀房安办函〔2022〕10号)文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开展鉴定的,需提供鉴定报告。
2、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3、涉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应带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若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报请区纪工委监工委给予追责问责。
洪江区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