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十二五”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文本
《洪江区“十二五”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文本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背景
制定和实施保障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引导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是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和建设“和谐洪江”的核心工作,也是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建立和健全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近期五年城市保障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编制《洪江区“十二五”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洪江和率先现代化为统领,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切实改善洪江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紧缺人才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规划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统筹规划、持续发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信息公开、阳光操作的基本原则。
第3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通知》(湘建规【2010】334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发【2010】34号)、《洪江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等为依据。
第4条 规划重点
规划期末,形成旧城区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园区和开发区主要解决新就业人员为重点,全区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方式并存,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范围多层次的具有洪江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
第5条 规划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通过建设供应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补贴,解决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各类人才和技术人员住房困难;基本形成工作网络完整健全、保障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有洪江区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保尽保”的保障水平,基本实现住房保障人群全覆盖的保障目标。
第6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将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综合指导,是城市近期住房保障工作的依据,是落实《洪江区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的重要手段。在规划期限内,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7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洪江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第8条 规划实施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包含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租赁补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等在内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保障现状与需求
第9条 住房保障现状
住房保障体系逐渐完善。洪江区自1998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建立了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等多项保障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洪江区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困难与不足: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保障压力凸显,保障资金相对紧缺;住房保障系统和政策尚待更加完善;部分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以及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尚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第10条 住房保障对象
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的家庭。
城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政府按洪江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比例确定。
新就业人员。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本地户籍,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紧缺人才和技术人员。指洪江区实施人才战略需要引进的各类紧缺人才和各种技术人员。其保障政策参照组织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11条 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洪江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和各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完成情况,结合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增长情况,预计“十二五”需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共计15万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洪江区发展急需的各种人才和技术人员均纳入洪江区住房保障体系,将依据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全区住房保障能力依次解决。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12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
根据《洪江区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的要求和2009年、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规划期内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年平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3万平米。
第13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调剂、腾退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主要由区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14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规划期内,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合理控制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套均60平方米(人才公寓套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15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1年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3.41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55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0套;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套(间)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户,改造面积1万平方米。
2012年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18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6套(间),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户,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2013年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4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16套(间),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户,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2014年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7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20套,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78套(间)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户,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2015年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79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98套(间),建筑面积590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户,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第16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洪江区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洪江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特区周边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第17条 用地指导思想和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解决,采取政府部门主要解决市区“夹心层”人员的问题,要与区产业发展结合,通力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容积率控制在1.8-2.0左右。
(1)优先保障政策性住房用地需求。
(2)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4)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第18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洪江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面积为15公顷,年平均供地面积为3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为5.6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0.87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2.73公顷。棚户区改造5.8公顷。
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社会上各类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均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第19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纳入相应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1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3.4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0.87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0.34公顷。棚户区改造1公顷。
2012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9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1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0.63公顷。棚户区改造1.2公顷。
2013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3.1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2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0.7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1.2公顷。
2014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77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1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0.47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1.2公顷。
2015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7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用地1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0.59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1.2公顷。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20条 明确组织领导与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指导与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涉及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成立区住房保障机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扎口管理,负责制定我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网络,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检查通报、督查督办、考核验收以及负责区保障申请备案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区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计划;区物价局根据有关价格政策核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标准,并加强价格监管。其它有关部门应按年度计划,确认保障家庭,及时组织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第21条 优先土地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用地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第22条 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23条 落实责任
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和区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建筑工务、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地税、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精心规划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加大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推进各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24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和保障资金安排,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洪江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25条 加强监督指导
强化各部门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洪江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住房保障的监察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洪江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对各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和问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26条 附则
规划期内,各年度保障计划中,土地供应、建设进度、资金安排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划由洪江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
2011~2015年洪江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规划 单位: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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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廉租房 |
经适房 |
公租房 |
棚户区改造 |
供应总量 |
2011 |
1.2 |
0.87 |
0.34 |
1 |
3.41 |
2012 |
1.1 |
|
0.63 |
1.2 |
2.93 |
2013 |
1.2 |
|
0.7 |
1.2 |
3.1 |
2014 |
1.1 |
|
0.47 |
1.2 |
2.77 |
2015 |
1 |
|
0.59 |
1.2 |
2.79 |
合计 |
5.6 |
0.87 |
2.73 |
5.8 |
15 |
附表2
2011~2015年洪江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规划 单位:公顷 |
|||||
年度 |
廉租房 |
经适房 |
公租房 |
棚户区改造 |
供应总量 |
2011 |
1.2 |
0.87 |
0.34 |
1 |
3.41 |
2012 |
1.1 |
|
0.63 |
1.2 |
2.93 |
2013 |
1.2 |
|
0.7 |
1.2 |
3.1 |
2014 |
1.1 |
|
0.47 |
1.2 |
2.77 |
2015 |
1 |
|
0.59 |
1.2 |
2.79 |
合计 |
5.6 |
0.87 |
2.73 |
5.8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