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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商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来源:洪江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3-07 10:33 【字体: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中的各类涉密文件,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如武装力量组织编制,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战备、军事训练状况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3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 、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 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条

5

行政查询事项

查阅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6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7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8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