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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洪区市监处罚〔2026〕12号

来源: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11:43 【字体: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洪区市监处罚〔202612

当事人:怀化市脑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00********6R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湖天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225*********033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N13412(25)、梯11湘N13411(25)、梯11湘N13409(25)、梯11湘N13410(25),以下简称涉案电梯)进行检查,发现上述4台涉案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至检查之日这4台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区市监特令〔2026〕第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的4台涉案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4台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4台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并告知当事人要求停止使用的事实;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区市监特令〔2026〕第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4台涉案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4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拍摄当事人涉嫌违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电梯的事实;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资格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李成军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授权段超在本次案件中签署文件的事实;

7.唐武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

份的事实;

8.被授权人李成军,段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的事实;

9.4台涉案电梯相关资料4份(共12页),证明4台电梯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真实、合法,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我局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2026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洪区市监罚告〔2026〕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 三十五、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款3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怀化市洪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账号:764801040000611 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新民路分理处;

账号:1914010829200074477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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