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区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李**;
住址:洪江区豪逸家园*栋*单元**
身份证号码:433002*********027;
联系方式:139****4249;
联系地址:洪江区豪逸家园*栋*单元**。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洪江区豪逸家园*栋*单元**开展检查,在其住所内发现:①住所内有三间房间正进行美容服务。②“优仙抗皱紧肤乳(I型)”,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5193310,生产批号:260603M04,限期使用日期:2029106102,生产企业:广州市美道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它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区市监责改〔2026〕0714号),要求其在2026年7月24日前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于2026年7月27日调查终结,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住所洪江区豪逸家园*栋*单元**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6月初投入正常提供经营服务中,截止到2026年7月14日被我局检查发现起,当事人自述通过经营服务收入2000元(当事人未做收入明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现场检查陪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现场检查陪同人身份事实;
4.洪江区豪逸家园*栋*单元**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与该住所的关系事实;
5.《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区市监责改〔2026〕0714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
6.当事人提供的洪江区****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7.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形式合法,各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符,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6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洪区市监罚告〔2026〕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该违法行为系由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不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一点“违法行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中的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办理营业执照,亦不属于裁量基准中的从轻、一般或从重情形,故本局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已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区市监责改〔2026〕0714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怀化市洪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9月10日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