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洪江区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2 |
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3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4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
5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6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7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8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span>(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1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1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1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1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15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6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1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18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 适用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2 |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6项以下)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span>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不包含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6项以下的; 2、未按照规定告知1至3名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3、开展1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补记抢救记录病历,涉及6名以下患者的; 5、拒绝为1至3名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 6、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足1个月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不足1个月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足1个月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4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不足1个月的,或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 2、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1人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5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情形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