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依据省、市、区财政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洪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第二条 局机关资产的计划采购和实物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
第三条 所有采购方式下的货物和服务,须经采购经办人员验收,对采购货物的价格、数量、品牌、规格和采购服务的价格、质量、售后等内容进行核对,由验收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写清验收情况并签字,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完成采购手续;采购验收单、询价单、采购合同、发票等作为报销费用的依据,财务人员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实际用途或归属部门入账。
第四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爱护公共财产,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资产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资产采购计划应当在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编制。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编入下年度预算并报旗财政局。
第六条 资产采购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操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单位需要采购资产时,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采购。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资产购置预算由局机关各股室编制好下一年度购置预算,财务室收集汇总上报财政局批复预算后,经局办公室上会确定批复预算数的分配。行政经费和项目经费都应一并做好预算,原则上所有资产采购要严格按确认后的预算执行。如当年预算数不够则申请下一年度购置。
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向财务室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审批单。重要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应按旗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
(三)验收。建立资产采购验收制度。局办公室应做好资产的验收、登记、发放、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四)付款。财务室根据资产采购审批单、采购发票等有关附件办理付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款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七条 除局办公室外的其他各股室不得私自采购资产。
第八条 要规范资产的使用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工作,控制资产领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条 资产的盘点工作由财务室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处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用的各类资产只能用于局机关的各项工作,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十一条 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人为损坏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和财务室应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洪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