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洪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洪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08:59 【字体:

洪江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参战参训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1号)和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及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工作,主要是指对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享受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的资金帮扶救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优抚资金。
第三条 帮扶援助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济难解困、体现优先优待和注重现实表现等原则。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积极参加经济社会建设,现实表现好的申请对象,可给予优先优厚救助。对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和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的人员,不予帮扶救助或取消已享受的帮扶救助。
第四条 户籍在本区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临时性帮扶援助资金:
(一)因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是指援助对象在享受国家救助、优抚、救灾、扶贫、医疗保障政策,获得各类政策性赔偿和其他社会专项救助,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终结或治愈出院、意外伤害案件终结、灾害救助补偿后,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不足2万元的困难;超过2万元(含)按《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残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以上(一)、(二)、(三)情形,发生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困难的,按《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帮扶援助资金计算方式:起付标准+上浮不分,尾数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起付标准1000元;1万元(含)以上不足2万元的起付标准2000元。
2、上浮部分:(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10%
3、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根据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标准为1000元。
第六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由一年内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帮扶救助申请和审批支付程序参照《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