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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含怀化枢纽)怀化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7 16:53 【字体:

HHCR-2020-00003

怀政函〔2020〕12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含怀化枢纽)

怀化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为保障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运行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在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含怀化枢纽)怀化行政区内线路两侧划定安全保护区。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依法划定的距离范围。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怀化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麻阳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和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二、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拆除。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共同维护铁路线路运行安全。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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