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期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1.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洪江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区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管委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教育、民政、卫健、消防、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组成。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及其日常检查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交管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各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立者)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消防、卫健等监管部门。
第六条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设在学校范围内,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要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
(三)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四)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和午休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六)午休实行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男女不混居;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确保清洁、干净、卫生。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并且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并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协商、以及约定监控视频保存且可查阅的有效期限等条款,保障学生安全和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消防、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状况异常,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消防、教育、公安、卫健、住建、自然资源、交管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房屋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做到住权与产权同步,维护购房者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将交房时间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改革工作的关键时间节点,全面优化审批手续和办理流程,完善相关审批体系,实现约定交房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和为资料齐全的业主办理好不动产转移登记(户证)的目标,实现“交房即交证”、“收房即拿证”。
(三) 实施范围及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起,区内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四)实施条件
1.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必须已完成工程建设,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涉及项目整宗土地的查封、抵押或需转移登记房屋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2.交证条件。申请办证的房屋必须达到交房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齐全;完成契税等相关税费核验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整合再造业务流程。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建设预售阶段。
(1)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机构)
(3)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
2.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严格实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在约定交房日前1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人防办)
(3)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相关税费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4)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5)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3.交房交证阶段。
(1)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推行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进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
(三)加强平台协同与共享。各部门做好与其对应省级平台的接入,打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区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加快融入全省统一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成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审批阶段实行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内部流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强化部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实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机构)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成立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领导小组,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管委办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防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交房即交证”联席工作会议,解决“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区自然资源局
1.建设预售阶段。牵头起草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改革考核方案,做好改革协调和调度。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建设、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动。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实施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前,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多测合一、成果共享”。规范土地供地与规划事中事后管理,指导和督促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和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在土地、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
3.交房交证阶段。推动通过共享获取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材料,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指导和督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做好与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4.全流程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全市集中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与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多测合一”平台互联互通,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融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信息化入库,开展电子证照库建设。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预售阶段。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指导把好商品房预售入口关,指导做好预售合同网签工作,合同网签后,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3.交房交证阶段。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
4.全流程工作。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推动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税费征管等平台信息共享,结果互用。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
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区政务服务中心
协助各信息系统与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融入互通;协调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推动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纳入联动办理。
(五)区税务局
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的征缴工作。落实税收征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功能。
(六)区财政局
指导做好报建费等相关费用核算和征缴工作。落实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七)区人防办
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协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九)区内各银行
推动将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端口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联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房即交证”改革已纳入省委深化改革考核事项、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和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
(二)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联动,配套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项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及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房屋预售和交房交证条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房屋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做到住权与产权同步,维护购房者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将交房时间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房交证改革工作的关键时间节点,全面优化审批手续和办理流程,完善相关审批体系,实现约定交房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和为资料齐全的业主办理好不动产转移登记(户证)的目标,实现“交房即交证”、“收房即拿证”。
(三) 实施范围及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起,区内城镇
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四)实施条件
1.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必须已完成工程建设,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涉及项目整宗土地的查封、抵押或需转移登记房屋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2.交证条件。申请办证的房屋必须达到交房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齐全;完成契税等相关税费核验。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
建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整合再造业务流程。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建设预售阶段。
(1)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机构)
(3)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
2.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严格实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在约定交房日前1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人防办)
(3)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规范相关税费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4)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5)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3.交房交证阶段。
(1)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推行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进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
(三)加强平台协同与共享。各部门做好与其对应省级平台的接入,打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区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税收征管系统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加快融入全省统一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成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审批阶段实行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内部流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内各银行机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强化部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实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机构)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成立洪江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领导小组,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管委办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防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内各银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交房即交证”联席工作会议,解决“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区自然资源局
1.建设预售阶段。牵头起草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改革考核方案,做好改革协调和调度。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建设、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动。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实施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前,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多测合一、成果共享”。规范土地供地与规划事中事后管理,指导和督促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和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在土地、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
3.交房交证阶段。推动通过共享获取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材料,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指导和督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做好与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4.全流程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全市集中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网上平台,与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多测合一”平台互联互通,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融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信息化入库,开展电子证照库建设。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区住建局
1.建设预售阶段。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指导把好商品房预售入口关,指导做好预售合同网签工作,合同网签后,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
2.竣工验收阶段。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3.交房交证阶段。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
4.全流程工作。牵头协调交房工作,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推动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税费征管等平台信息共享,结果互用。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
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
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区政务服务中心
协助各信息系统与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融入互通;协调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推动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纳入联动办理。
(五)区税务局
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的征缴工作。落实税收征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网上缴税功能。
(六)区财政局
指导做好报建费等相关费用核算和征缴工作。落实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七)区人防办
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协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九)区内各银行
推动将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端口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联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房即交证”改革已纳入省委深化改革考核事项、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和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
(二)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联动,配套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及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房屋预售和交房交证条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年9月区管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起草部门 |
1 |
洪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洪管发〔2016〕 6号 |
2016年8月9日 |
已失效 |
区财政局 |
2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
2016年8月15日 |
已失效 |
区自然资源局 |
3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 |
洪管发〔2016〕 7号 |
2016年9月7日 |
长期有效 |
|
4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
洪管发〔2016〕 8号 |
2016年9月7日 |
长期有效 |
|
5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洪管发〔2016〕 9号 |
2016年9月7日 |
长期有效 |
|
6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洪管发〔2016〕11号 |
2016年12月6日 |
已失效 |
区审计局 |
7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一批区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洪管发〔2016〕12号 |
2016年12月16日 |
已失效 |
区编办 |
8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洪管发〔2017〕 1号 |
2017年1月15日 |
已失效 |
区人社局 |
9 |
《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
洪管办发〔2017〕15号 |
2017年6月19日 |
已废止 |
区征收办 |
10 |
《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
洪管办发〔2017〕17号 |
2017年7月2日 |
已失效 |
区自然资源局 |
11 |
《洪江区非税收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洪管发〔2017〕 5号 |
2017年7月14日 |
已失效 |
区财政局 |
12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洪管发〔2017〕 8号 |
2017年11月1日 |
长期有效 |
|
13 |
关于公布第一批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洪管发〔2018〕 1号 |
2018年1月9日 |
2023年1月9日 |
区编办 |
14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洪管发〔2018〕 2号 |
2018年1月9日 |
2023年1月9日 |
区编办 |
15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洪管发〔2018〕 9号 |
2018年10月30日 |
2023年10月30日 |
区编办 |
16 |
关于印发《洪江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洪管办发〔2018〕 6号 |
2018年5月17日 |
2023年5月17日 |
区住建局 |
17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新民路传统商业街旅游业态开发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9年9月12日 |
已失效 |
区文旅局 |
18 |
《洪江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洪管办发〔2019〕11号 |
2019年9月18日 |
2024年9月18日 |
区残联 |
19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
洪管函〔2020〕 5号 |
2020年3月27日 |
2025年3月27日 |
区自然资源局 |
20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治理的通告 |
洪管函〔2020〕 6号 |
2020年4月2日 |
2025年4月2日 |
国网洪江区 公司 |
21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 |
洪管函〔2020〕13号 |
2020年5月13日 |
2025年5月13日 |
区农水局 |
22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赋予乡(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
洪管办发〔2020〕 7号 |
2020年7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区管委办 |
23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洪管办发〔2020〕 8号 |
2020年7月31日 |
2025年7月31日 |
区住建局 |
24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洪管办发〔2020〕10号 |
2020年9月1日 |
2025年9月1日 |
区文旅局 |
25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洪管发〔2021〕 1号 |
2021年2月26日 |
已失效 |
区文旅局 |
26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洪管函〔2021〕11号 |
2021年4月1日 |
已废止 |
区应急局 |
27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洪江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洪管函〔2022〕16号 |
2022年5月26日 |
2027年5月26日 |
区住建局 |
28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
洪管办发〔2022〕 9号
|
2022年9月28日 |
2027年9月28日 |
区管委办 |
29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洪管函〔2022〕29号 |
2022年9月28日 |
2027年9月28日 |
区应急局 |
30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洪管发〔2022〕 4号 |
2022年10月13日 |
2027年10月13日 |
区征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