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期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1.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2.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贯彻落实<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6.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24日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为全面落实“五新四城”战略,积极建设怀化旅游“金三角”,按照“文旅引领,工业驱动”发展思路,围绕“创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目标,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和南方康养休闲度假胜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区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在区外积极支持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洪江区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洪江区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创建、送客入洪、业态培育、宣传营销、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等文旅产业奖励。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品牌创建
第四条 创牌升级
(一)等级景区。对新评定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研学基地及相关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五)乡村旅游点。新创建成功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等级民宿。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旅行社。经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在洪江区新设立旅行社,或者外地旅行社设立洪江区分社,设立后经营期一年内地接旅游团队不少于100个或过夜游核定人数不少于1500人,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已评定品牌等级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均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积极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并新获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节 送客入洪
第六条 过夜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或研学团队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晚餐)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全年累计达 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 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组织省外团队游客来洪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增加5元/人。
第七条 写生团队。由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写生团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3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每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一日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常规团队来洪,开展“洪江区一日游”(含餐食),游览包含洪江古商城在内的2个以上(含2个)购票景区,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组织团建团队、研学团队来洪在区内购票景区开展团建活动或在区内获市级以上授牌的研学营地开展单日研学活动,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型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本条人数可以计入第六条过夜游累计人数。
第三节 业态培育
第十条 业态入驻。对新入驻洪江古商城文旅融合创新创业园(即烟雨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福街片区,犁头咀片区水上区域,以下简称文旅创业园,下同)的酒吧、特色餐饮、清吧、非遗文创馆、动漫科技馆、民俗文化馆、特色博物馆等文旅新业态,给予三年的培育孵化期,相关职能部门在培训、办证等方面优先指导服务。
对新入驻文旅创业园属初次创办,在税务部门登记且实际经营的文旅新业态,分别按50%、30%、20%对前三年的水电费按年度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加工、开发具有洪江区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二条 演艺奖励。鼓励在区内A级景区创作演出有地方特色的实景演艺,景区或演艺方演艺计划报经 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一年内演出不低于80场(2024年演出不低于 100场),单场演出时长不低于45分钟,单场演员不低于30人,给予每场4000元奖补,一年内演出若超过100场的按照100场计算,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按照区统计部门的评定结果,对新入规入统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节 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四条 以洪江区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摄影、摄像、舞蹈、音乐、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五节 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在洪江区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1年(挂靠洪江区本地旅行社或景区),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参加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六条 文旅宣传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以直播方式宣传洪江区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月直播15场以上,且累积直播时长50小时以上,累积观看人数10万人次以上的,按月度上报相关凭证,经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单月给予1000元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推出原创作品宣传洪江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个作品达到3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200条以上的,给予4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400条以上的,给予800元/个的奖励;达到12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800条以上的,给予1600元/个的奖励;达到24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600条以上的,给予3200元/个的奖励;达到48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3200条以上的,给予6400元/个的奖励;达到9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6400条以上的,给予80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能重复申请。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内容必须和我区文旅发展紧密相关,按照本办法申报细则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考核由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人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单条所列奖励不重复,按达到的最高标准发放。
以上奖励政策均不包含由政府管理、运营、投资、供养的企业和场所。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期为2年。
关于印发《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以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支持粮食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1.补贴依据。补贴范围为全区不抛荒,地力不下降的耕地,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和未确权的耕地,均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2.补贴标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最高不超过114元/亩补贴。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
8.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9.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补贴资金安排
区级根据当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上年度耕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金额,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五)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3.乡级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级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里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三、职责分工
各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审核、汇总、公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程序性复核、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桂花园乡、横岩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抓好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收费和罚款。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做好宣传解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乡人民政府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洪单位:
《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区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采取“扩大四类岗位供给,服务四类重点群体,提升两项发展能力”等十项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到2024年底实现全区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8人。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四类岗位供给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文件精神,区管委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成员单位应率先招录残疾人,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区直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2)机关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采取专设职位,放宽开考比例等方式,加大招聘残疾人力度。(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3)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应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4)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定期报告、年度统计、公示制度,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区残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法依规压实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残联)
(2)组织开展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各国有企业每年会同区残联结合年度“春风行动”、全国助残日、就业援助月等活动,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
(3)多渠道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15%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区烟草专卖局对三级以上残疾人(含三级)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我区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洪江区分公司、区烟草专卖局)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区残联与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紧密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在吸纳残疾人就业、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与指导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业联合会)
4.实施社会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作用,征集发布推广一批前景好、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辐射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两乡四街)
(2)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遗产传承、传统工艺等项目,立足洪江区独特文化打造具有特色的残疾人文创品牌。(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3)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打造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就业单位和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30人的用人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二)服务四类重点群体
5.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将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援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开展实名制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扶。(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乡四街)
(2)充分发挥辅助性就业机构作用。依托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残疾人之家”、“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两乡四街)
(3)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市场渠道连续3次岗位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纳入防返贫监测残疾人家庭成员,要优先安置在我区设立的农家书屋管理员、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保安、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两乡四街)
6.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将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支持有条件的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用人单位吸纳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根据吸纳情况纳入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等优先认定因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
(2)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实施阳光增收计划、电商助残计划,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来料加工、乡村旅游、就业帮扶车间、农村电商等产业增收。鼓励、支持残疾人创办领办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农村资金项目适当向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主办或合办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倾斜。重视乡村振兴残疾人才培育,到2024年底,每个乡至少培育1名乡村振兴残疾人人才。鼓励支持扶残助残农产品参加中部农博会、食品餐饮博览会等展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洪江区分公司)
(3)扶持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帮扶残疾人就近就业,给予延续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残联)
7.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区残联和区教育局定期交流信息,摸底我区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定期调度推进本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残联)
(2)开展就业培训,为每名有就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8.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加大对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送管理、送技术”服务等活动,对有就业愿望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规范化定点免费培训,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2)支持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建设,鼓励取得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
9.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加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2024年完成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区残联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轮信息比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和一次就业需求摸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区残联移交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统筹推进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保障残疾人参与培训份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预留名额。(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4)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活动。支持残疾人参与振兴本地传统工艺美术、家庭手工业、农村实用技术等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残联、团区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残工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每年向区残工委会议汇报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各项行动负责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落实职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惠农惠残资金的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计划实施。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各类补贴和条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常态化、全方位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责任单位:区工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融媒体中心)
(四)加强信息建设。推动实现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局)
(五)加强监督落实。对在残疾人就业促进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区残工委将每年度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洪单位: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洪江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园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推进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确保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促进审管分离、权责一致,行政审批受托部门对审批内容、过程和结果负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园区事园区管”。建立园区“强主导”、部门“优服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突出园区经济发展主战场地位,放大产业项目承载主阵地功能,加强园区与区直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保障赋权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二、实施内容
(一)赋权内容及方式。对照《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赋权事项,按照“土地供应与项目推进类”“市场准入与企业经营类”“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类”“园区管理与服务类”四个类别进行梳理,结合怀化市落实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根据园区实际,以直接赋权、服务前移、委托行使、审批直报四种方式赋予园区相关权力事项132项,所有赋权事项都要限时办结。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模式,设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统一使用此印章进行业务办理。
1.直接赋权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目录接收,承担审批职责,直接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行使事项。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担审批职责,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可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职权。
3.服务前移事项。涉及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园区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工作,采取高新区牵头领办、政务服务中心协调流转、职能部门专人办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4.审批直报事项。由高新区负责直报事项受理并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审核,审核后直接向省、市部门报送,同时报本级相关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高新区工作,实行“见章盖章”“见章换文”,但其法律责任由园区承担。
(二)集中审批管理。按照园区内“一个大厅办事、一枚印章审批、一个主体服务”原则,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园区内设机构和办理证照类审批事项的派驻机构窗口人员,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统一进驻,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除涉及市场经营许可的证照类审批事项使用部门印章,其余均使用“园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业务办理。园区承接的所有赋权事项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园区市场主体的一切审批均在园区内完成,实现全链条闭环审批。对审批效力超出园区权限范围、审批结果需在区级以外地区生效或园区难以单独协调完成的相关事项,由区直部门“限时代办”。
(三)优化办事流程。园区要按照项目建设“一件事一次办”、企业开办“一揽子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一个窗口全能办”的服务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开展主题式、套餐式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深化“一网通办”,完善赋权事项办理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打造极简审批。园区要围绕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供地、建设、竣工投产等全流程服务,推行园区项目“四即”(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极简审批改革,强化项目清单式管理,打造项目建设全新生态。实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将企业依次向各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在一个系统内、一个窗口内、园区范围内完成全部注销手续。
(五)推行全程代办。组建专业化“帮代办”队伍,为园区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申请材料预审查、办事过程代跑腿、审批问题协调等服务,实行上门办、帮代办、一次办。对园区在建项目、新签约项目和拟签约项目,实行专班全程跟进服务,推进项目快签约、快落地、快开工、快投产。
(六)强化平台建设。提升园区企业办事便利度,区直相关部门根据赋权需要提供(或协调相关省直部门提供)配套的审批端口和数据库等,全面赋予园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企业开办等审批服务、监管系统和业务专网的端口、权限,实现与园区使用的业务受理平台双向对接联通,确保相关审批服务系统打通到位、端口开放到位、账号配置到位、业务数据共享到位,确保园区能够顺利实施相关审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推动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坚决按照简政放权,做到“真放权、真支持”。要按照“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的要求,立足现行管理体制,统筹做好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调整,确保园区“接得住”。园区要主动对接区直对应部门,接受放权单位指导监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执行效率,确保权力“用得好”。
(二)强化实施保障。区直相关单位要围绕赋权事项落地、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深化“一网通办”工作、“四即”极简审批改革等,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操作细则,并积极配合园区加快推进实施。园区要设立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年度考核由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进驻单位共同负责。直接赋权和委托行使的事项由园区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服务前移和审批直报的由相关单位派驻人员负责办理。
(三)加强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相关单位审批承办人员应在业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将每个办件全套文件资料整理后分类汇总,附目录清单,移交园区单独统一整理、编号、归档、保管,今后如要查询机要档案,需经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查阅。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洪江区高新区赋权指导目录
2.赋权事项交接(委托)书
3.赋予洪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有关权限事项清单
附件1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指导目录
序 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赋权 部门 |
行使层级 |
赋权 对象 |
赋权方式 |
调整建议 |
备注 |
|||
洪江区高新区 |
直接赋权 |
委托行使 |
服务前移 |
审批直报 |
||||||||
一、土地供应与项目推进类(54项)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012000(主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5013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3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000115057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00117011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5 |
临时用地审批 |
000115003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000115001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000115002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8 |
闲置土地处置 |
43101507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9 |
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43101504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0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431015043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000116055000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分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省级审批权限除外; |
13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000164154008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赋权到国家级、省级园区权限为:临时使用5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 |
14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430168003W00 |
行政许可 |
文旅广体局 |
省^市^县 |
√ |
|
|
|
√ |
|
直报省级局。 |
15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00154001001 |
行政许可 |
气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局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16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000154001002 |
行政许可 |
气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7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8 |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上限值审查 |
43101301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财政局 |
市^县 |
√ |
|
|
√ |
|
|
|
19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431004110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0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 |
|
√ |
|
|
|
|
||
2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 |
|
√ |
|
|
|
|
||
2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432004404W00 |
公共服务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3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432004403W00 |
公共服务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4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430104001W00 |
行政许可 |
科工局 |
市^县 |
√ |
√ |
|
|
|
|
|
25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431017001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2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430117080W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仅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2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00117052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00117006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000117051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000117027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31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000117028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3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000117016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3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001017007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431017369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5 |
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 |
43101735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6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431017281W00(主项:中标通知书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7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43101732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8 |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 |
001017006000(主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9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43101736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40 |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431017228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41 |
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430617042W0Y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4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000717008000 |
行政确认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43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
430199009W08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4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
430199012W0D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5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
430199012W0B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6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430199017W00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7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430199009W0Y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8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430199023W00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9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批准、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01W0Y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省^市^县 |
√ |
|
|
√ |
|
|
|
50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12W0A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1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430199009W07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2 |
人防工程认定 |
430799009W00 |
行政确认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3 |
人防施工图变更设计备案 |
431099013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4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 |
43109901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二、市场准入与企业经营类(29项) |
||||||||||||
5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1.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56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4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5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5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000131024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59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430131056W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6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000131023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6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000131012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62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43103103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3 |
广告发布登记 |
000131006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64 |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
43103108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5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431072056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66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
43103108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7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431031090W01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68 |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431031090W0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69 |
权限内备案事项 |
431031091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70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000731002000 |
行政确认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1.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7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6000 |
行政许可 |
洪江公安局 |
县 |
√ |
|
|
√ |
|
|
|
72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000116057000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分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73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43101600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生态环境分局 |
县 |
√ |
|
|
√ |
|
|
|
7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000122011000 |
行政许可 |
文旅广体局 |
县 |
√ |
|
|
√ |
|
|
|
75 |
抵押权登记 |
000715001014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县 |
√ |
|
|
√ |
|
|
|
76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000130003000 |
行政征收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7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000130004000 |
行政征收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8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000130005000 |
行政许可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9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000130006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0 |
纳税信用复评 |
000730013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1 |
纳税信用补评 |
000730014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2 |
纳税信用修复 |
000730016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3 |
税务事项办理服务 |
432030073W00 |
公共服务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三、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类(13项) |
||||||||||||
8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00011400700Y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8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00011400600Y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86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002014008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87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002014008010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88 |
创业补贴申领 |
002014105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89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002014105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0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002014106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002014201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2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002014201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3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
002014205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94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002014207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95 |
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432014203W00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9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000717009000 |
行政确认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四、园区管理与服务类(36项) |
||||||||||||
97 |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
43103101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123020000 |
行政许可 |
卫健局 |
市^县 |
√ |
|
√ |
|
|
|
|
9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000125049000 |
行政许可 |
消防救援大队 |
省^市^县 |
√ |
|
|
√ |
|
|
|
100 |
火灾事故调查 |
000725007000 |
行政确认 |
消防救援大队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10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000117025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102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430117059W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000117057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000117015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00117020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6 |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
43101719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107 |
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
431017368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
431017346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9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001017009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10 |
白蚁防治 |
432017406W00(主项: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及灭治、防治) |
公共服务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1 |
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检查 |
430617009W00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12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002014005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3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002014005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4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002014002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5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002014002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6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7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4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8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9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002014001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0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1 |
参保单位注销 |
002014001004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6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4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002014003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5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002014003002 |
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