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期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1.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2.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贯彻落实<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6.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24日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为全面落实“五新四城”战略,积极建设怀化旅游“金三角”,按照“文旅引领,工业驱动”发展思路,围绕“创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目标,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和南方康养休闲度假胜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区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在区外积极支持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洪江区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洪江区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创建、送客入洪、业态培育、宣传营销、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等文旅产业奖励。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品牌创建
第四条 创牌升级
(一)等级景区。对新评定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研学基地及相关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五)乡村旅游点。新创建成功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等级民宿。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旅行社。经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在洪江区新设立旅行社,或者外地旅行社设立洪江区分社,设立后经营期一年内地接旅游团队不少于100个或过夜游核定人数不少于1500人,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已评定品牌等级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均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积极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并新获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节 送客入洪
第六条 过夜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或研学团队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晚餐)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全年累计达 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 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组织省外团队游客来洪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增加5元/人。
第七条 写生团队。由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写生团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3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每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一日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常规团队来洪,开展“洪江区一日游”(含餐食),游览包含洪江古商城在内的2个以上(含2个)购票景区,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组织团建团队、研学团队来洪在区内购票景区开展团建活动或在区内获市级以上授牌的研学营地开展单日研学活动,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型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本条人数可以计入第六条过夜游累计人数。
第三节 业态培育
第十条 业态入驻。对新入驻洪江古商城文旅融合创新创业园(即烟雨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福街片区,犁头咀片区水上区域,以下简称文旅创业园,下同)的酒吧、特色餐饮、清吧、非遗文创馆、动漫科技馆、民俗文化馆、特色博物馆等文旅新业态,给予三年的培育孵化期,相关职能部门在培训、办证等方面优先指导服务。
对新入驻文旅创业园属初次创办,在税务部门登记且实际经营的文旅新业态,分别按50%、30%、20%对前三年的水电费按年度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加工、开发具有洪江区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二条 演艺奖励。鼓励在区内A级景区创作演出有地方特色的实景演艺,景区或演艺方演艺计划报经 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一年内演出不低于80场(2024年演出不低于 100场),单场演出时长不低于45分钟,单场演员不低于30人,给予每场4000元奖补,一年内演出若超过100场的按照100场计算,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按照区统计部门的评定结果,对新入规入统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节 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四条 以洪江区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摄影、摄像、舞蹈、音乐、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五节 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在洪江区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1年(挂靠洪江区本地旅行社或景区),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参加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六条 文旅宣传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以直播方式宣传洪江区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月直播15场以上,且累积直播时长50小时以上,累积观看人数10万人次以上的,按月度上报相关凭证,经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单月给予1000元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推出原创作品宣传洪江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个作品达到3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200条以上的,给予4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400条以上的,给予800元/个的奖励;达到12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800条以上的,给予1600元/个的奖励;达到24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600条以上的,给予3200元/个的奖励;达到48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3200条以上的,给予6400元/个的奖励;达到9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6400条以上的,给予80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能重复申请。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内容必须和我区文旅发展紧密相关,按照本办法申报细则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考核由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人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单条所列奖励不重复,按达到的最高标准发放。
以上奖励政策均不包含由政府管理、运营、投资、供养的企业和场所。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期为2年。
关于印发《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洪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以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支持粮食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1.补贴依据。补贴范围为全区不抛荒,地力不下降的耕地,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和未确权的耕地,均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2.补贴标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最高不超过114元/亩补贴。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
8.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9.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四)补贴资金安排
区级根据当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上年度耕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金额,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五)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3.乡级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级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里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三、职责分工
各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审核、汇总、公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程序性复核、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桂花园乡、横岩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抓好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收费和罚款。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做好宣传解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乡人民政府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洪单位:
《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洪江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5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区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采取“扩大四类岗位供给,服务四类重点群体,提升两项发展能力”等十项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到2024年底实现全区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8人。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四类岗位供给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文件精神,区管委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成员单位应率先招录残疾人,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区直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2)机关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采取专设职位,放宽开考比例等方式,加大招聘残疾人力度。(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3)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应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责任单位:区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委编办、区残联)
(4)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定期报告、年度统计、公示制度,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区残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法依规压实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残联)
(2)组织开展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各国有企业每年会同区残联结合年度“春风行动”、全国助残日、就业援助月等活动,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
(3)多渠道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15%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区烟草专卖局对三级以上残疾人(含三级)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我区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洪江区分公司、区烟草专卖局)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区残联与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紧密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在吸纳残疾人就业、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与指导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业联合会)
4.实施社会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1)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作用,征集发布推广一批前景好、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辐射带动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两乡四街)
(2)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遗产传承、传统工艺等项目,立足洪江区独特文化打造具有特色的残疾人文创品牌。(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3)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打造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就业单位和其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30人的用人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二)服务四类重点群体
5.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将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援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开展实名制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扶。(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乡四街)
(2)充分发挥辅助性就业机构作用。依托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残疾人之家”、“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两乡四街)
(3)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市场渠道连续3次岗位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纳入防返贫监测残疾人家庭成员,要优先安置在我区设立的农家书屋管理员、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保安、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两乡四街)
6.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将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支持有条件的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用人单位吸纳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根据吸纳情况纳入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等优先认定因素。(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
(2)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实施阳光增收计划、电商助残计划,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来料加工、乡村旅游、就业帮扶车间、农村电商等产业增收。鼓励、支持残疾人创办领办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农村资金项目适当向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主办或合办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倾斜。重视乡村振兴残疾人才培育,到2024年底,每个乡至少培育1名乡村振兴残疾人人才。鼓励支持扶残助残农产品参加中部农博会、食品餐饮博览会等展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洪江区分公司)
(3)扶持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建设。帮扶残疾人就近就业,给予延续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残联)
7.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区残联和区教育局定期交流信息,摸底我区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定期调度推进本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残联)
(2)开展就业培训,为每名有就业培训需求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残联、区财政局)
8.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加大对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送管理、送技术”服务等活动,对有就业愿望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规范化定点免费培训,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2)支持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建设,鼓励取得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
9.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加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2024年完成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区残联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轮信息比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和一次就业需求摸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区残联移交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统筹推进我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保障残疾人参与培训份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预留名额。(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4)支持残疾人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活动。支持残疾人参与振兴本地传统工艺美术、家庭手工业、农村实用技术等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残联、团区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残工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每年向区残工委会议汇报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各项行动负责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落实职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惠农惠残资金的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计划实施。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各类补贴和条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常态化、全方位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责任单位:区工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融媒体中心)
(四)加强信息建设。推动实现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局)
(五)加强监督落实。对在残疾人就业促进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区残工委将每年度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洪单位: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洪江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园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推进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确保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促进审管分离、权责一致,行政审批受托部门对审批内容、过程和结果负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园区事园区管”。建立园区“强主导”、部门“优服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突出园区经济发展主战场地位,放大产业项目承载主阵地功能,加强园区与区直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保障赋权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二、实施内容
(一)赋权内容及方式。对照《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赋权事项,按照“土地供应与项目推进类”“市场准入与企业经营类”“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类”“园区管理与服务类”四个类别进行梳理,结合怀化市落实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根据园区实际,以直接赋权、服务前移、委托行使、审批直报四种方式赋予园区相关权力事项132项,所有赋权事项都要限时办结。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模式,设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统一使用此印章进行业务办理。
1.直接赋权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目录接收,承担审批职责,直接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行使事项。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担审批职责,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可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职权。
3.服务前移事项。涉及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园区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工作,采取高新区牵头领办、政务服务中心协调流转、职能部门专人办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4.审批直报事项。由高新区负责直报事项受理并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审核,审核后直接向省、市部门报送,同时报本级相关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高新区工作,实行“见章盖章”“见章换文”,但其法律责任由园区承担。
(二)集中审批管理。按照园区内“一个大厅办事、一枚印章审批、一个主体服务”原则,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园区内设机构和办理证照类审批事项的派驻机构窗口人员,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统一进驻,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除涉及市场经营许可的证照类审批事项使用部门印章,其余均使用“园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业务办理。园区承接的所有赋权事项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园区市场主体的一切审批均在园区内完成,实现全链条闭环审批。对审批效力超出园区权限范围、审批结果需在区级以外地区生效或园区难以单独协调完成的相关事项,由区直部门“限时代办”。
(三)优化办事流程。园区要按照项目建设“一件事一次办”、企业开办“一揽子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一个窗口全能办”的服务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开展主题式、套餐式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深化“一网通办”,完善赋权事项办理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打造极简审批。园区要围绕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供地、建设、竣工投产等全流程服务,推行园区项目“四即”(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极简审批改革,强化项目清单式管理,打造项目建设全新生态。实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将企业依次向各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在一个系统内、一个窗口内、园区范围内完成全部注销手续。
(五)推行全程代办。组建专业化“帮代办”队伍,为园区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申请材料预审查、办事过程代跑腿、审批问题协调等服务,实行上门办、帮代办、一次办。对园区在建项目、新签约项目和拟签约项目,实行专班全程跟进服务,推进项目快签约、快落地、快开工、快投产。
(六)强化平台建设。提升园区企业办事便利度,区直相关部门根据赋权需要提供(或协调相关省直部门提供)配套的审批端口和数据库等,全面赋予园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企业开办等审批服务、监管系统和业务专网的端口、权限,实现与园区使用的业务受理平台双向对接联通,确保相关审批服务系统打通到位、端口开放到位、账号配置到位、业务数据共享到位,确保园区能够顺利实施相关审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推动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坚决按照简政放权,做到“真放权、真支持”。要按照“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的要求,立足现行管理体制,统筹做好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调整,确保园区“接得住”。园区要主动对接区直对应部门,接受放权单位指导监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执行效率,确保权力“用得好”。
(二)强化实施保障。区直相关单位要围绕赋权事项落地、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深化“一网通办”工作、“四即”极简审批改革等,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操作细则,并积极配合园区加快推进实施。园区要设立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年度考核由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进驻单位共同负责。直接赋权和委托行使的事项由园区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服务前移和审批直报的由相关单位派驻人员负责办理。
(三)加强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相关单位审批承办人员应在业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将每个办件全套文件资料整理后分类汇总,附目录清单,移交园区单独统一整理、编号、归档、保管,今后如要查询机要档案,需经园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查阅。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洪江区高新区赋权指导目录
2.赋权事项交接(委托)书
3.赋予洪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有关权限事项清单
附件1
洪江区高新区赋权指导目录
序 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赋权 部门 |
行使层级 |
赋权 对象 |
赋权方式 |
调整建议 |
备注 |
|||
洪江区高新区 |
直接赋权 |
委托行使 |
服务前移 |
审批直报 |
||||||||
一、土地供应与项目推进类(54项)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000115012000(主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5013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3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000115057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00117011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5 |
临时用地审批 |
000115003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000115001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000115002000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8 |
闲置土地处置 |
43101507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9 |
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43101504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0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431015043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000117049000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市^县 |
√ |
|
√ |
|
|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000116055000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分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省级审批权限除外; |
13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000164154008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赋权到国家级、省级园区权限为:临时使用5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 |
14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430168003W00 |
行政许可 |
文旅广体局 |
省^市^县 |
√ |
|
|
|
√ |
|
直报省级局。 |
15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00154001001 |
行政许可 |
气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局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16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000154001002 |
行政许可 |
气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7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431004129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8 |
施工图预算或招标上限值审查 |
43101301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财政局 |
市^县 |
√ |
|
|
√ |
|
|
|
19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431004110W00(主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0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 |
|
√ |
|
|
|
|
||
2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其他行政 权力 |
发改局 |
√ |
|
√ |
|
|
|
|
||
2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432004404W00 |
公共服务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3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432004403W00 |
公共服务 |
发改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4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430104001W00 |
行政许可 |
科工局 |
市^县 |
√ |
√ |
|
|
|
|
|
25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431017001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2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430117080W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1.仅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2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00117052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00117006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2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000117051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000117027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31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000117028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32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000117016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3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001017007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431017369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5 |
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 |
43101735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6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431017281W00(主项:中标通知书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7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43101732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38 |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 |
001017006000(主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39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43101736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40 |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431017228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41 |
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430617042W0Y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4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000717008000 |
行政确认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43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
430199009W08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4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
430199012W0D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5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
430199012W0B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6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430199017W00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7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430199009W0Y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8 |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
430199023W00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49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批准、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01W0Y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省^市^县 |
√ |
|
|
√ |
|
|
|
50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 |
430199012W0A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1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430199009W07 |
行政许可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2 |
人防工程认定 |
430799009W00 |
行政确认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3 |
人防施工图变更设计备案 |
431099013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54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 |
431099017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防办 |
市^县 |
√ |
|
|
√ |
|
|
|
二、市场准入与企业经营类(29项) |
||||||||||||
5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3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1.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56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4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5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31005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5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000131024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59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430131056W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6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000131023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6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000131012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62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
43103103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3 |
广告发布登记 |
000131006000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64 |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
43103108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5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431072056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县 |
√ |
|
|
√ |
|
|
|
66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
43103108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67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431031090W01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68 |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431031090W0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69 |
权限内备案事项 |
431031091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县 |
√ |
|
|
√ |
|
|
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70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000731002000 |
行政确认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1.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7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6000 |
行政许可 |
洪江公安局 |
县 |
√ |
|
|
√ |
|
|
|
72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000116057000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分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73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431016005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生态环境分局 |
县 |
√ |
|
|
√ |
|
|
|
7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000122011000 |
行政许可 |
文旅广体局 |
县 |
√ |
|
|
√ |
|
|
|
75 |
抵押权登记 |
000715001014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县 |
√ |
|
|
√ |
|
|
|
76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000130003000 |
行政征收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7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000130004000 |
行政征收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8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000130005000 |
行政许可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79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000130006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0 |
纳税信用复评 |
000730013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1 |
纳税信用补评 |
000730014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2 |
纳税信用修复 |
000730016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83 |
税务事项办理服务 |
432030073W00 |
公共服务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三、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类(13项) |
||||||||||||
8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00011400700Y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85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00011400600Y |
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86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002014008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87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002014008010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88 |
创业补贴申领 |
002014105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89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002014105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0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002014106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002014201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2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002014201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镇^村 |
√ |
|
|
√ |
|
|
|
93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
002014205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94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002014207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95 |
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432014203W00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9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000717009000 |
行政确认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四、园区管理与服务类(36项) |
||||||||||||
97 |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
431031012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 |
√ |
|
|
√ |
|
|
|
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123020000 |
行政许可 |
卫健局 |
市^县 |
√ |
|
√ |
|
|
|
|
9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000125049000 |
行政许可 |
消防救援大队 |
省^市^县 |
√ |
|
|
√ |
|
|
|
100 |
火灾事故调查 |
000725007000 |
行政确认 |
消防救援大队 |
国家^省^市^县 |
√ |
|
|
√ |
|
|
|
10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000117025000 |
行政许可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102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430117059W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000117057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000117015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00117020000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06 |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
431017194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管执法局 |
市^县 |
√ |
√ |
|
|
|
|
|
107 |
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
431017368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8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
431017346W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09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00101700900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10 |
白蚁防治 |
432017406W00(主项: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及灭治、防治) |
公共服务 |
住建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1 |
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检查 |
430617009W00 |
行政检查 |
住建局 |
市^县 |
√ |
|
|
√ |
|
|
|
112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002014005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3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002014005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4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002014002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5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002014002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6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7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4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8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002014002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19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002014001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0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1 |
参保单位注销 |
002014001004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002014001006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4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002014003001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5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002014003002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6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002014003003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7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002014003004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8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002014003005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29 |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备案 |
002014301002(主项:集体合同审查) |
公共服务 |
人社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3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000709001000 |
行政确认 |
洪江公安局 |
县 |
√ |
|
|
√ |
|
|
|
13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432036007W03 |
公共服务 |
医保局 |
省^市^县 |
√ |
|
|
√ |
|
|
|
132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000730001000 |
行政确认 |
税务局 |
县 |
√ |
|
|
√ |
|
|
|
附件2
赋权事项交接(委托)书
赋权机关:
法定代表人:
被赋权机关:
法定代表人:
赋权范围及赋权事项:
赋权权限: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赋权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动。
2.赋权期限自被赋权机关签订此《赋权事项交接书》之日起,至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终止赋权之日止。
3.本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双方权利义务:
赋权机关权利义务:
1.做好有关赋权资料交接和负责对被赋权机关实施赋权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对被赋权机关实施赋权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被赋权机关权利义务:
1.被赋权机关承担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2.被赋权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赋权事项,对相关审批申请资料应留存备查。
3.被赋权机关要加强与赋权机关的沟通协调。
4.被赋权机关对赋权事项的审批内容、过程和结果负责。
双方法律责任:
被赋权机关对其行政审批行为、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与其审批事项有关的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件办理等事务由被赋权机关负责。
本交接书一式三份:赋权机关、被赋权机关、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赋权机关(盖章) 被赋权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赋予洪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有关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赋权方式 |
赋权部门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备注 |
|||
直接赋权 |
委托行使 |
服务前移 |
审批直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贯彻落实〈关于打好经济
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市在洪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同意,现将《洪江区贯彻落实〈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洪江区贯彻落实《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打好打赢“发展六仗”,推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文件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消费恢复升级
1.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整合5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同时鼓励区内商贸企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参加2023年湖南省夏季消费促进活动启动仪式,精心组织商贸企业参加“嗨购幸福怀化”消费季,“味道湖南怀化味道”美食节,组织开展“味道湖南洪江味道”等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引导重点商贸企业、行业协会常态化开展促销活动,激发消费意愿,提振市场信心。全区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工会福利。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区商务局、区总工会、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区管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的支持引导。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推广应用,开展汽车下乡、品牌绿色家电“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广智慧税控监管,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支出,2023年内全区民营加油站全部运行智慧税控监管系统。持续办好湖南省潇湘舞龙大会、八月天天乐、海峡两岸夏令营、全民健身大赛(体育类赛事)等活动,实施《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 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送客入洪、宣传营销、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等文旅产业奖励,对引客来洪的旅行社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奖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广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新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步行街,统筹上级资金分别给予申报成功的试点街区管理主体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新建或改造提升投入的1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助。统筹上级资金对有新评定为省级以上夜间消费聚集示范区(含文旅)的申报主体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万元。(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广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对商贸企业和品牌支持力度。对2023年以来首次获评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物流行业综合实力20强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油站、规模以上电商企业及粮油、水果蔬菜、二手车等专业市场进行重点深挖,建立批零住餐潜力企业库,对新入统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第一年入统奖励)、2万元、2万元(第二、第三年)的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销售额超过2000 万元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1万元。创新消费模式,围绕我区文旅、名优特产品举办电商促销和直播带货大赛等活动,引导支持实体企业更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丰富线上消费,培育线上批发零售企业。引导各类大型商业综合体批量化、集成化,引进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照国家首店、省首店政策分别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品牌创建,对于获得“怀化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实施洪江区品牌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保持投资稳定增长
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对接省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及产业链招商子基金,以及拟设立的怀化国际陆港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上述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区“3+2”现代化产业新体系支撑项目。从2023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区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协同服务机制。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洪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对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采取以“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区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迁入我区并在洪建设投资或开展主管业务、迁入时间满一年且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采取以“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完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协调会商 机制,对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积极保障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化提升用地、用林、环评审批效率。坚决落实“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三高四新”融资专项等项目的开发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达到“ 一件三证”要求。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以上、专项债券1.5亿元以上,支持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水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区财政局、区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对纳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强化“六联”“五个一 ”“一清单四制度”协调机制,确保项目快推进早竣工。对尚未落地的项目,组建专班实行全流程、全周期跟踪指导服务,深入实施工程项目“三集”审批,推行“并联预审、及时办理”服务,优化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
8.盘活存量资产资源。继续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工作,积极有效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资源,建立并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政银企对接机制,建立盘活存量“三资”台账,力争为区本级财政创造5000万元盘活存量资产收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推动金融配套融资支持,举办房地产银企对接、房地产交易促销等活动,稳定对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投放,项目资本金缴存可在预售监管资金中先予留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系列奖补政策。做好“保交楼”工作,加大新增配套融资支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支持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本区贷款购房。优化办证手续流程,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区住建局、区管委金融办、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10.支持外贸企业抢单拓市。助力企业 “走出去”,支持企业抢客户、抓订单。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省级切块外贸促进资金,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对参加《2023年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中展会的企业积极向省市争取资金支持。组织企业参加RCEP系列对接活动,参加好进口博览会等经贸展会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加强汇率避险金融服务,切实提升外贸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加强银行,担保、信保和外贸企业的精准对接服务,加大对有订单、有市场、有潜力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区商务局、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外贸业态创新发展。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银行开展跨境电商资金收付服务,参照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区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开放平台赋能增效。积极融入怀化国际陆港建设运营工作,实现班列发运提质增量。鼓励企业通过中老班列、中越班列发运货物,补贴运费每标箱400元。(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产业动能
13.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继续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持续开展进园区送政策送服务“两进两送”活动。培育制造业各大行业龙头企业,争取近年培育1家以上制造业龙头企业进入全省百强。开展“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积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的示范项目试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扶持。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精准帮扶活动。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对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云上平台”省级标杆企业、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企业进行奖补,对年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上云上平台”市级标杆企业按其“上云上平台”年度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倍增”行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专利奖励0.04万元-0.4万元。(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管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落实企业研发奖补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进行补助,按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总量和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认定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对全市排名达到前10位的洪江企业,给予倒挂式补助,即第1位补助10万元、第2位补助9万元,以此类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在省、市科技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申报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洪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新增部分的10%进行补贴,合计最高20万元。对新进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申报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奖励政策。积极推荐“揭榜挂帅”项目建设单位。持续抓好省“产品创新强基项目”实施。大力开展我区人才引进工作,落实《洪江区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洪江区重点产业企业引才相关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政策文件,符合条件的不同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800元-5000元的生活补贴。对申报成功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区科工局、区工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原材料、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申报,积极争取配套奖补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三品”标杆后备企业、“三品”标杆企业,组织入选企业参加各类“三品”典型成果展览,进一步推进消费品工业企业提质升级。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产业集群,实施1:1配套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编制实施“3+2”现代化产业新体系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支持发展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其装备、现代畜牧、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链和特色产业发展,加快推进3条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实现产业链式集群发展。(区科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农水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五好”园区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五好”园区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或孵化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在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50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在全市园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3位,奖励50万元。支持引导园区盘活闲置土地和标准厂房,用于产业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区科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帮扶实体经济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督导金融机构对降准释放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对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应贷尽贷。继续组织好2023年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及时将已纳入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库的项目信息推送到银行机构。常态化开展“送政策优服务、解难题”“纾困增效、金融帮扶”“两进两送活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增加企业的信贷获得感。分层次、多领域开展政银企走访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方案,有效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针对市场主体、交易场所特点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增强获客能力,提升服务效能。摸清洪江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招商引资落地企业进展情况,挖掘客户需求,推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客户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科创、绿色、制造业、乡村振兴领域无贷户“白名单”库,制定首贷培植计划,建立首贷培植服务档案。加强对怀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厂,确保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知晓和使用,充分发挥平台的功能作用,实现全天候线上对接、授信、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合理控制存款端成本,进一步推动贷款实际利率较上年同期稳中有降。(人民银行洪江市支行、区管委金融办、区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推广税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应用,构建政策帮扶、困难帮扶、信用帮扶于一体的税收“大帮扶”机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增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工作,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第一时间按规定给予减免。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支持物流平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平台给予补助。(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国网洪江区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助力企业稳岗拓岗。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 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 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对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聚焦构建“3+2”现代化产业新体系要求,结合企业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工种。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引导本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用能和物流保障。持续深化水电气价改革,积极推进增量配电网建设,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深入实施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工程,持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动专业物流车队做大做强,对当年大批量新购置的(10台及以上)20吨以上营运货车,在洪江区上牌实际运营的,按购车费用的2.5%予以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购置的新能源标准化物流专用车辆,在洪江区上牌实际运营的,按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后实际购车金额的7.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获奖补车辆5年内不得转让,否则对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对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普货、牵引车、冷链一体车且回迁至怀化落户(黄标车除外),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推进物流业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对引进集配货一体化系统、智慧仓储管理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应用和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的物流、电商快递企业,给予相关补助。(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国网洪江区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追溯至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如与我区其他专项奖励措施不一致的,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和市制定有关新政策,将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最优惠及我区现行有关奖励政策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本实施方案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持续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行动,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兑现,着力改进政府服务,着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洪江开好局起好步。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在洪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 )》(湘政办发〔2023〕3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怀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怀政办发〔2023〕18号)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管委同意,现予公布,并将调整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主管并实施,将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根据。
二、因实施层级调整,新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主管并实施;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农业农村水利局主管,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实施。
三、删除“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船舶国籍登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许可”的主管部门由人防办调整为国防动员办公室。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区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洪江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区管委(由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2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3 |
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管委(由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涉及能源项目核准 |
4 |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发展和改革局(长输管道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5 |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发展和改革局(长输管道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6 |
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7 |
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8 |
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9 |
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管委(由教育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10 |
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11 |
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教育局、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2 |
统战部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民宗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寺观教堂逐级报省民宗委审批;固定处所逐级报市民宗局审批 |
13 |
统战部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4 |
统战部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民宗局(部分为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改变功能和布局:寺观教堂逐级报省民宗委审批;固定处所逐级报市民宗局审批。不改变功能和布局:县级宗教部门审批 |
15 |
统战部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6 |
统战部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17 |
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8 |
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19 |
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0 |
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
21 |
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22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3 |
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24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25 |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6 |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7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8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9 |
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
30 |
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32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33 |
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4 |
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5 |
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6 |
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7 |
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8 |
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9 |
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40 |
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2 |
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3 |
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44 |
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5 |
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6 |
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47 |
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48 |
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49 |
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0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51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52 |
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局(由民宗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
53 |
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54 |
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区管委、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
55 |
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
56 |
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5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不含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5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不含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5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6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6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62 |
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63 |
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64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65 |
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66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7 |
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8 |
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9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0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1 |
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局、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2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73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74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75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6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77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8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79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80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81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2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
83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4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
85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6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87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88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89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0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
91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92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93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94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95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6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7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8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99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00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101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102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3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4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5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6 |
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7 |
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108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09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10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11 |
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2 |
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13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4 |
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5 |
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116 |
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117 |
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8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9 |
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20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21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22 |
交通运输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3 |
交通运输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124 |
交通运输局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125 |
交通运输局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126 |
交通运输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127 |
交通运输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区管委(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8 |
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129 |
交通运输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
130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31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32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33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34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35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36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37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区管委(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38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39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40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141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42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143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144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兽药管理条例》 |
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市级权限由县(市)直接实施 |
145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6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7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管委(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8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149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150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151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152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53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设区的市级权限直接下放县(市) |
154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5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6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57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8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9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60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61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管委(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乡政府(由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162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63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4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65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66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67 |
农业农村水利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农业农村水利局(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68 |
卫生健康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169 |
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170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71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72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73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74 |
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175 |
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176 |
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卫生健康局(初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177 |
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178 |
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179 |
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180 |
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 |
|
181 |
卫生健康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卫生健康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182 |
卫生健康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183 |
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184 |
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185 |
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86 |
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87 |
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88 |
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89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90 |
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91 |
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192 |
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93 |
自然资源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94 |
自然资源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195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96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197 |
自然资源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98 |
自然资源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
199 |
自然资源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00 |
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
201 |
自然资源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
202 |
自然资源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
|
203 |
自然资源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204 |
自然资源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0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0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0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0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20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21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21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21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1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21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21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21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217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18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19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220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21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22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3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4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5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6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7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228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229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30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231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232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233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区管委(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34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35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区管委(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36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37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238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39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240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241 |
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42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
243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244 |
统战部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侨办(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45 |
中共洪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事业单位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246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47 |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248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洪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49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50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51 |
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
|||||
252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
|
253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仅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 |
254 |
自然资源局 |
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审批 |
自然资源局初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255 |
自然资源局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
自然资源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
256 |
自然资源局 |
植物园设立许可 |
区管委(由自然资源局承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
|
257 |
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258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许可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