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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0-035032 文号:洪管办发〔2020〕8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0-01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8-03
签署日期:2020-08-03 登记日期:2020-08-03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08-03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0-01002

洪管办发〔20208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1

洪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所有权归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洪江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的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配租和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通过租赁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区发改、纪工委监工委、财政、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审计、市监、文旅广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支付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纳入保障范围。因房源不足而未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提出申请报备,符合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七条 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洪江区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且居住满两年以上的;

(二)属无房户、危房户,人均建筑面积在13㎡以下的;

(三)经民政局核定为中低收入家庭的;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

2.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分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八条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引进人才申请按照《洪江区人才公寓楼管理办法》中的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在区内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无住房。

第九条申请标准解释。

(一)中等偏下收入:是指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为申请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不受收入限制。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房(含预告登记的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公房;5年内在申请地未转让自有住房(因特殊原因转让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含13㎡)以下。

(四)家庭自有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征收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自有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填写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六)引进人才按照《洪江区人才公寓楼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资料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论和相关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四)公示和登记。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和区民政局的核定结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报申请登记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四)公示和登记。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现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再申请到公租房或廉租房时,应当退出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承租人需承担下列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2.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3.不得转借、转让、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
  4.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5.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6.承租人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审核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审核,对承租人的房屋使用状况进行核查。街道社区负责承租人收入及财产等状况的核查;承租人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资料,配合审核。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申请人家庭状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洪江公安局负责做好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和车辆状况的调查审核,并负责提供证明材料;相关部门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退出制度。

经审核,符合住房承租条件的,续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有困难的,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租金。延长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予以腾退。

第十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并会同区民政局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单位对承租人是否履行合同约定和安全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承租人的城镇低保享受情况);是否转借、转让、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是否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是否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是否按期交纳租金;承租人是否新购小型汽车、工作单位是否变更、是否自办企业、是否拥有他处住房等。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在案,建立违规承租人台账,并对承租人的违规行为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擅自更换房屋设备、装修;确需更换设备、装修的,应取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同意。因装修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配套设施正常使用。

街道社区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承租人规范使用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防止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导致发生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问题;负责组织承租人承担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责任。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更新及运营管理等。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

第二十三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改变所承租房屋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缴仍不交纳的;

()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消防安全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该户家庭及时交清租金、物管、水电气等费用,并将异动台账录入月报表。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者因违反本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退出时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及增配的附属设施不作任何赔偿,承租人不得因此故意损坏和拆除相关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住房租赁补贴进行年度核查,对收入、人口和住房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修缮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查确定,经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应急工程项目由住户或者住户代表、居民委员会、委托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提起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查确定,经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小修养护工程由委托管理单位确定,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由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翻修工程、大中修工程、应急工程、专项治理工程需要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的应当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修缮工程涉及小区内道路挖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原标准修复。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修缮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项目实施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修缮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负责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委托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载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房屋,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逾期不退还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事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改变所承租房屋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第三十八条所欠租金拒不缴纳的,载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授权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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