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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1200/2021-003536 文号:洪管办发〔2020〕10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0-01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9-03
签署日期:2020-09-03 登记日期:2020-09-03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09-03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0-01003

洪管办发〔2020〕10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于印发《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洪江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深入推进商道文化和旅游产业的有机融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江古建筑群是我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洪江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和业态开发,以及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洪江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永久保存、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洪江古建筑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区文旅(文物)部门对洪江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洪江古建筑群依法取得从事文化旅游活动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相应范围内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并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保护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洪江古建筑群保护对象包括:

(一)洪江古建筑群内所有窨子屋、青石巷、石板码头、太平缸及流散在区内的石板、石柱、柱础、砖瓦、门窗等窨子屋构件;

(二)一切有关洪江古建筑群的石雕、石刻、木刻、壁画,以及在洪江古建筑群各类建设工程中所发现的旧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重要实物资料;

(三)构成洪江古建筑群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七条  洪江古建筑群的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具体区域划定参照《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规划》。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置洪江古建筑群分类保护标志、标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使用、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业态开发

第九条  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三)饲养家禽、乱搭乱建、在公共区域晾晒衣物等损、破坏洪江古建筑群环境;

(四)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六)其他危害洪江古建筑群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业态开发和文化旅游活动,其范围、内容应与洪江古建筑群历史文化主题相符,要有利于文物保护,不得破坏、染洪江古建筑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报区文旅(文物)、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营公共聚集类的业态项目(宾馆、民宿、酒吧、会所、KTV等)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二条  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利用文物遗存进行复制、拓印的,必须经区文旅(文物)部门批准,领取《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后,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规定进行复制、拓印活动。

第十三条洪江古建筑群从事文化旅游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严格按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进入洪江古建筑群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和洪江古建筑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在景区内新增、变更经营范围、内容;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和占用、挖掘道路或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设立各类标识,进行大型公益、商业表演或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有关活动,应当及时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及区文旅(文物)部门或者洪江古建筑群经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洪江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对洪江古建筑群文物进行科技保护、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洪江古建筑群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洪江古建筑群文物的;

(五)将洪江古建筑群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洪江古建筑群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六)在古建筑群内进行文旅业态开发,特色鲜明,具有市场吸引力,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规定,损毁洪江古建筑群分类保护标志、标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依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故意损坏洪江古建筑群内文物、名胜古迹的;或擅自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区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洪江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区文旅部门(文物)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洪江古建筑群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工程的;

(五)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洪江古建筑群文物及其生态环境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营业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共聚集类的业态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区住建、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区文旅(文物)部门责令停止复制和拓印,没收复制品和拓印物,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根据《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区文旅(文物)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旅(文物)、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它对洪江古建筑群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毁、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文旅(文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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