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洪江区政策文件

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索引号:431200/2021-011389 文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1-37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6-04-27
签署日期:2021-04-27 登记日期:2021-04-27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1-04-27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1-37001



洪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洪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洪江区烟草专卖局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放管结合、公正公开、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洪江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一般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保持15米以上。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半径20米范围以内。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但是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包括化工化学、农药化肥、烟花鞭炮、燃油燃气、五金材料、机械修理、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但是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

(五)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但是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六)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七)政府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托幼机构内部、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等;

第六条下列区域限制零售点设置:

(一)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3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4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三)具有卷烟批发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治的区域,不新增零售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不再新增零售点;

(四)农村乡镇所在地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物流集散中心,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1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2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五)农村行政村区域零售点按下列标准设定:常住人口在300人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自然村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保持在500米以上;

(六)住宅小区住户200户以下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七)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部门内部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三项的,不受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周围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选择在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在3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包括自营和加盟两种形式;

(三)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时,可以视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一般区域是指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间的可通行距离,也称可行进最近距离。测量时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线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线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

本规定所称进出通道口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的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门,且不与住所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含仓库)。

第十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所混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做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视同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处理。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未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已到期的,对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准予延续许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按法定程序不准予延续许可。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洪江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0年1月9日颁布的《洪江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洪区烟〔2020〕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