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4 09:25 信息来源: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3-000802
文号:洪管办发〔2022〕3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2-01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7-04-14
签署日期:2022-04-14
登记日期:2022-04-14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2-04-14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洪有关单位:
《洪江区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和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4月 14日
洪江区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怀化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办法》(怀政办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江区常住户口居民适用本办法。按政策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殡葬服务优惠。
不在区殡仪馆火化的,在城区搭设灵堂治丧的,违规不在区殡仪馆集中治丧的,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再葬等违规安葬的,不享受本办法所列费用减免及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按程序审批后,由区殡仪馆直接予以减免,区殡仪馆与区财政局据实结算。
特困供养人员遗体、艾滋病人遗体、经区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尸体等,由区殡仪馆直接予以火化,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每年定额补贴给区殡仪馆,区殡仪馆审核使用并据实结算。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费用,按程序审批后由区财政据实报销。
第四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葬并在区殡仪馆集中规范治丧的,或不办理丧事直接火葬的,可以免除以下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免区内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在区殡仪馆暂存的,免2晚54小时以内(洪江丧事习俗“三天两晚”)普通冷藏(冻)柜遗体暂存费;
(三)免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经批准在外地殡仪馆火化的,按该标准报销火化费用;
(四)免1年的骨灰寄存费。
第五条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未享受丧葬费用的,还可减免以下延伸殡葬服务费用:
(一)免一个380元以内的普通卫生纸棺,自选或超出的按380元减免;
(二)免一个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自选或超出的按200元减免;
(三)在区殡仪馆集中治丧2晚以内的,减免普通悼念厅租用费用,其他悼念厅减免30%的租用费用。
第六条 低保人员、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区本级公墓购买5000元以下普通墓穴的,减免30%的购墓费用。
公墓服务机构按程序审批后,直接予以减免。
第七条 对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给予2000元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特困供养人员、艾滋病人等有监护人的,奖励给监护人,单位作为监护人的不予奖励;没有监护人的,奖励给为其办理丧事的亲属。
第八条 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院、公安部门或者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提供特困供养证、低保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相关证明;
(五)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和区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证明;
(六)艾滋病等传染病人遗体,提供区疾控中心相关证明;
(七)其他低收入困难人员,提供区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证明。
申请延伸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证明;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用证明,由民政部门提供。
第九条 申请殡葬服务减免的(公墓优惠除外),经办人须向区殡仪馆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区殡仪馆收齐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或区殡葬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意见。申请表一份由区民政局或区殡葬管理部门留档,另一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由区殡仪馆存档。区殡仪馆按审核减免的项目据实结算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经办人须向区民政局或区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指定地点实施,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留存,实施后经审批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 按政策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人员,违规享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由区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违规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等部门在办理本办法相关殡葬服务优惠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事项时,不得违规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洪江区惠民殡葬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洪管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