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11:16 信息来源: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23-023693
文号:洪管发〔2023〕3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3-0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5-24
签署日期:2023-05-24
登记日期:2023-05-24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05-24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3-00002
洪管发〔2023〕3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24日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为全面落实“五新四城”战略,积极建设怀化旅游“金三角”,按照“文旅引领,工业驱动”发展思路,围绕“创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目标,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和南方康养休闲度假胜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区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在区外积极支持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洪江区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洪江区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创建、送客入洪、业态培育、宣传营销、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等文旅产业奖励。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品牌创建
第四条 创牌升级
(一)等级景区。对新评定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研学基地及相关品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五)乡村旅游点。新创建成功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等级民宿。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旅行社。经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在洪江区新设立旅行社,或者外地旅行社设立洪江区分社,设立后经营期一年内地接旅游团队不少于100个或过夜游核定人数不少于1500人,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已评定品牌等级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均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积极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并新获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节 送客入洪
第六条 过夜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或研学团队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含晚餐)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全年累计达 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 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组织省外团队游客来洪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增加5元/人。
第七条 写生团队。由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写生团来洪,在洪江区内宾馆(酒店、民宿)住宿3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每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一日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常规团队来洪,开展“洪江区一日游”(含餐食),游览包含洪江古商城在内的2个以上(含2个)购票景区,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组织团建团队、研学团队来洪在区内购票景区开展团建活动或在区内获市级以上授牌的研学营地开展单日研学活动,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型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运营法人组织游客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民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洪江区内AAA级以上景区(含AAA级),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本条人数可以计入第六条过夜游累计人数。
第三节 业态培育
第十条 业态入驻。对新入驻洪江古商城文旅融合创新创业园(即烟雨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福街片区,犁头咀片区水上区域,以下简称文旅创业园,下同)的酒吧、特色餐饮、清吧、非遗文创馆、动漫科技馆、民俗文化馆、特色博物馆等文旅新业态,给予三年的培育孵化期,相关职能部门在培训、办证等方面优先指导服务。
对新入驻文旅创业园属初次创办,在税务部门登记且实际经营的文旅新业态,分别按50%、30%、20%对前三年的水电费按年度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加工、开发具有洪江区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二条 演艺奖励。鼓励在区内A级景区创作演出有地方特色的实景演艺,景区或演艺方演艺计划报经 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一年内演出不低于80场(2024年演出不低于 100场),单场演出时长不低于45分钟,单场演员不低于30人,给予每场4000元奖补,一年内演出若超过100场的按照100场计算,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按照区统计部门的评定结果,对新入规入统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节 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四条 以洪江区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摄影、摄像、舞蹈、音乐、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五节 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获得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在洪江区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1年(挂靠洪江区本地旅行社或景区),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参加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
第十六条 文旅宣传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以直播方式宣传洪江区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月直播15场以上,且累积直播时长50小时以上,累积观看人数10万人次以上的,按月度上报相关凭证,经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单月给予1000元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等新媒体平台推出原创作品宣传洪江文旅(包括洪江区的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风民俗及其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内容),单个作品达到3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200条以上的,给予4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400条以上的,给予800元/个的奖励;达到12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800条以上的,给予1600元/个的奖励;达到24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600条以上的,给予3200元/个的奖励;达到48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3200条以上的,给予6400元/个的奖励;达到96000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6400条以上的,给予80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能重复申请。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内容必须和我区文旅发展紧密相关,按照本办法申报细则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考核由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人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单条所列奖励不重复,按达到的最高标准发放。
以上奖励政策均不包含由政府管理、运营、投资、供养的企业和场所。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期为2年。
附件:1.洪江区文旅产业奖励办法(暂行)申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