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 11:10 信息来源:怀化市洪江区自然资源局
索引号:431200/2024-040609
文号:洪管发〔2024〕3号
统一登记号:HQDR-2024-0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8-23
签署日期:2024-08-23
登记日期:2024-08-23
所属机构: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4-08-23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
HQDR-2024-00001
洪管发〔2024〕3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
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江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江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负责洪江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五条 区管委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管委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局或者征收安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自然资源局或者征收安置实施机构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并在张贴当日需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区管委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管委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区自然资源局或者征收安置实施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征地前期资料,并交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区管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管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管委征收实施机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管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区管委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使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经批准种植的农产品、中草药,可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6、附件7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区自然资源局或者征收安置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成果。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补偿,区管委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装修(饰)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10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认定拥有一处宅基地。
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办建房手续及补交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二)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三)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占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超出部分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规定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纯木结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主屋(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或者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需要过渡的被征收户过渡费按月按户计算, 3人以内(含3人)每户每月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过渡费自被征收腾房交钥匙之日起计算,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安置方(单位)原因没有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过渡费按标准的两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安置方(单位)提供房屋过渡的,不计发过渡费,只发放两次搬家费。
第二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
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重建,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等证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六条 征收学校、卫生院、村委会、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户籍制度改革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经公安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安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应当尊重征地农民意愿,按照“以户为单位,确定安置人数”的原则,采取统规统建、统购现房或者货币安置的方式予以公平、合理的安置。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住宅,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整村纳入城市规划区进行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其被征收的房屋按标准补偿后,安置单位按照人均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产权安置房,独生子女户和无子女老人以户为单位再增加40平方米的配置产权安置房;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其合法建筑被征收补偿后,政府配置的产权安置房指标按照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折算成货币给予补偿,并不再予以其他安置,也不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测量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大于核实面积25%以下(含25%)部分,被征收户按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支付超出面积的费用;超出安置户核实面积25%以上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市场价支付超出面积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有关批准手续由区管委征收实施机构办理,并承担相关规费。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收安置机构承担。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安置机构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款、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区管委依法作出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区管委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实施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但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未予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2.征地补偿标准
3.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
4.洪江区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
苗补偿标准
5.洪江区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
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6.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7.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8.洪江区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项目
9.洪江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
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洪江区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
行政区 |
区片等级 |
区 域 范 围 |
洪江区 |
Ⅰ区 |
桂花园乡:茅头园村、川山村、优胜村、岩门村、堆边村、滩头村、渔梁村、楠木田村、新桥社区; 河滨路街道、高坡街街道、新街街道、沅江路街道 |
Ⅱ区 |
除Ⅰ区以外的其他全部乡(街道)、村(社区) |
附件2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改发〔2024〕1号执行
附件3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 地 偿 类 标 准 县市区 |
水田 |
旱地 |
鹤城区 |
1500 |
1000 |
洪江市 |
1500 |
1000 |
溆浦县 |
1500 |
1000 |
辰溪县 |
1500 |
1000 |
沅陵县 |
1500 |
1000 |
芷江侗族自治县 |
1500 |
1000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1500 |
1000 |
麻阳苗族自治县 |
1500 |
1000 |
会同县 |
1500 |
1000 |
洪江区 |
1500 |
1000 |
新晃侗族自治县 |
1500 |
1000 |
中方县 |
1500 |
1000 |
通道侗族自治县 |
1500 |
1000 |
附件4
洪江区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
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 生 偿 长 标 期 准 种类 |
苗高3米以下 |
胸径6-12 厘米 以内 |
胸径14厘米 以上 |
备注 |
马尾松、杉树、 国外松等 |
2000 |
3000 |
4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3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香椿及其他树木 |
1500 |
2500 |
3500 |
|
楠竹 |
6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柚、柑、桔 |
3000 |
80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
3000 |
10000 |
12000 |
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3-6年) |
盛产期(6年以上) |
备 注 |
1 |
油茶 |
3000 |
8000 |
12000 |
1.本表中油茶设定的栽种密度为60-70株/亩,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
2 |
油桐 |
2000 |
6000 |
9000 |
|
3 |
茶叶 |
3000 |
9000 |
12000 |
|
4 |
板栗 |
2500 |
5000 |
8000 |
附件5
洪江区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
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序号 |
规格 金额 名称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
1米 以下 |
1-2米 |
2-3米 |
2-3 厘米 |
3-5 厘米 |
5-6 厘米 |
|||
1 |
樟树 |
10 |
30 |
50 |
50 |
80 |
110 |
1. 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2. 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2 |
梓、楠 |
15 |
27 |
30 |
38 |
48 |
55 |
|
3 |
杉树、松树 |
15 |
27 |
30 |
38 |
45 |
50 |
|
4 |
桂花 |
10 |
30 |
50 |
50 |
80 |
150 |
|
5 |
玉兰 |
15 |
35 |
45 |
50 |
60 |
90 |
|
6 |
铁树 |
60 |
150 |
|
|
|
|
|
7 |
女贞、泡桐 |
15 |
30 |
40 |
38 |
45 |
50 |
|
8 |
楠竹、竹 |
每根围径10—20厘米补偿26元 |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元/株)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苗期(3年内) |
始产期 (3-6年) |
盛产期 (6年以上) |
1 |
杨梅 |
60 |
100 |
180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55 |
90 |
120 |
3 |
猕猴桃、葡萄 |
30 |
70 |
100 |
4 |
油桐 |
20 |
60 |
180 |
5 |
柚、柑、桔、板栗 |
40 |
80 |
150 |
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1 |
茉莉、木槿 |
0.5 |
|
株 |
2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1 |
|
株 |
40 |
|||
2 |
迎春花、山茶花 |
1年生 |
|
株 |
2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 |
株 |
60 |
|||
|
1.5 |
株 |
100 |
|||
3 |
黄杨、夹竹桃 |
1年生 |
|
丛 |
25 |
4年以上生30元/丛。 |
2年生 |
|
丛 |
30 |
|||
3年生 |
|
丛 |
40 |
|||
4 |
七里香、栀子花 |
|
0.4 |
株 |
1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 |
株 |
30 |
|||
|
1 |
株 |
50 |
|||
5 |
芭蕉、美人蕉 |
小 |
|
丛 |
25 |
3-5株/丛 |
中 |
|
丛 |
28 |
6-10株/丛 |
||
大 |
|
丛 |
30 |
11株/丛以上 |
||
6 |
月季、杜鹃 |
1年生 |
|
株 |
25 |
4年以上30元/株。 |
2年生 |
|
株 |
30 |
|||
3年生 |
|
株 |
40 |
|||
7 |
木芙蓉 |
1 |
|
株 |
1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1.4 |
|
株 |
30 |
|||
1.7 |
|
株 |
4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15 |
3-6株/丛 |
|
|
大丛 |
20 |
7株/丛 |
||
9 |
草坪 |
|
|
平方米 |
20 |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 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6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为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补偿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和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室内装修(饰)补偿标准。
附件7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类别 |
征收 补偿价 |
成新折算(年) |
主要特征 |
||
<5 |
>5 |
||||
钢筋砼框架 结构 |
1100 |
100% |
95%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9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二类 |
8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650 |
10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3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4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18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
空心砖 |
450 |
100% |
参照木结构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
注: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合法正房木结构按2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3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按450元/平方米、钢筋砼框架结构按550元/平方米分别给予奖励。
附件8
洪江区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1.房屋装修(饰)物从房屋中剥离评估或作价补偿。 |
2.装修(饰)的范围:房屋外墙面砖,室内墙面仿瓷涂料、墙布,顶面跺顶及灯饰,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砖,室内地板,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窗(含纱窗),各类金属防盗网、遮阳篷,室内固定家具等生活设施。 |
附件9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和
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3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砖、片石干砌挡土墙 护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空心砖、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9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杆线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变压器 |
个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热浸锌钢管,钢管外直径为2.5厘米、厚度为0.15厘米;大棚标准配置为同材3排连杆4排卡槽、大棚两头各安装1个门、2个韩式侧卷摇膜器连同材大棚长度的摇膜钢管、拱间距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水泥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水泥预制,3排外直径为2.0厘米的热浸锌钢管连杆,拱间距1.1米,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6米、顶高2.3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木,全棚覆盖厚度8丝长寿无滴大棚膜、大棚跨度5米、顶高2.2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10
洪江区集体土地上坟墓及附属设施
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新) |
|
坟墓 |
土坟 |
无棺 |
冢 |
1000 |
有棺 |
6000 |
|||
砖石坟 |
冢 |
7000 |
||
砼坟 |
冢 |
8000 |
||
碑 |
|
座 |
600-1000 |
|
罗围 |
|
圈 |
1200-2000 |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伪造的坟墓不补偿。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按新坟计,其余年限的坟墓按旧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