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HQDR-2021-00001
洪管发〔2021〕1号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按照“文旅引领,工业驱动”发展思路,围绕“创5A景区”目标,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区内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或在区外积极支持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洪江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洪江区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创建、送客入洪、业态培育、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等文旅产业奖励以及旅游宣传营销。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品牌创建
第四条 创牌升级。对区内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对区内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的四星级饭店,每间(套)达到评定标准的客房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区内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4万元、2万元; 对区内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五条 为旅游者购物提供服务或具备旅游购物基本功能的场所,积极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并获批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节 送客入洪
第六条 常规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研学机构组织游客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全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写生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写生团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住宿3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全年累计达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60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驾游。旅行社及有资质的机构一次性组织区外自驾游车队,在洪江区宾馆(酒店)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车辆20台以上人数达60人以上的,按2000元一趟的标准给予奖励;车辆30台以上,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按3000元一趟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洪江区一日游。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在我区购票游览包含洪江古商城在内的2个以上A级景区,或购票游览洪江古商城景区且单日内到区文旅部门认定的1个乡村旅游点进行餐饮消费(包括嵩云山素食消费),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条 大型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车队,在洪江区宾馆(酒店)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常规团队,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2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条款)
本条人数可以计入第六条全年累计人数。
第十一条 年度内按以上条款送客入洪,在洪江区宾馆(酒店)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对送客人数累计达到6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和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排名,对于前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中累计人数不重复计算。
第三节 业态培育
第十二条 业态入驻
1.孵化培育。对新入驻洪江古商城文旅融合创新创业园(即烟雨洪江、古商城核心景区、福街、犁头咀片区水上区域,以下简称文旅创业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三年的培育孵化期,区文旅、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培训、办证等方面优先指导服务。
2.新创补贴。对新入驻文旅创业园属初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开业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人数在2人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5000元。
3.创业带动。区管委在文旅创业园设立初始创业资金100万元,对入园投资规模大、带动就业多、品牌效应好及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评比分别一次性给予1—10万元的奖励;同时,从入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分别综合评选5家,根据经营情况再给予1—5万元奖励。
4.产业扶持。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文旅创业园购买不动产或土地挂牌出让并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业主,以房屋交易额(含土地出让金)所交契税的50%等额给予奖励,该奖励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5%,第二年兑现25%。
对在文旅创业园经营且第一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度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部(扣除征收成本,下同),第四、第五年度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项目发展。
第十三条 特色民宿。鼓励利用民房、住宅改建乡村、城市精品民宿以及投资高档精品民宿。对于彰显个性主题、文化创意鲜明、安全卫生达标、功能较完善,全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游客好评率在90%以上的,视评定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10000元/套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商品。加工、开发具有洪江区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省级以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旅游企业或个人。
第十五条 演艺奖励。鼓励区内4A 级以上(含4A 级)景区创作演出有地方特色的实景演艺,单场演出时长不低于1小时、演员不低于30人、一年内演出不低于100场的,经审批认定后对景区给予每场2000元奖补。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企业在文旅创业园投资传统手工艺馆、非遗馆、文创馆、动漫科技馆、民俗文化馆、特色博物馆等游客参与互动体验文旅新业态,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运营一年以上的特色网红打卡点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按照区统计部门的评定结果,对新入规入统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节 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八条 以洪江区文化旅游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上级宣传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评奖,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国家级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市级一等奖2000元。
第五节 人才培养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省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以上相应荣誉的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在洪江区从事旅游工作,新获得国家普通话、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新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
第二十条 新晋网红。对个人或相关企业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微博、B站等媒介推广洪江区文旅品牌,全年共推出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50条以上,其中10条单条篇(个)点赞量达5万以上的,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的奖励,如果影响力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景区服务质量。各3A级以上景区(含3A级)全年零有效投诉、零安全事故,且顺利通过景区复核,每年新增旅游景点2个以上,按景区门票增值税收入当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星级酒店服务质量。酒店全年零有效投诉、零安全事故,顺利通过星级酒店复核,且酒店一年内改善硬件投入200万元以上,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按该酒店增值税收入当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文旅行业明星。根据区文旅产业发展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从文旅各行业中共同评选10名以内在洪江区有重大贡献和影响力的文旅领军人物和服务明星,每人奖励1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报奖励内容必须和我区文旅发展紧密相关,按照本办法申报细则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等资料,具体考核由区文旅广体局牵头,区工委宣传部、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人数、车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单条所列奖励不重复,按达到的最高标准发放。
以上奖励政策均不包含由政府管理、运营、投资、供养的企业和场所。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江区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洪管发〔2017〕3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本办法由区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申报细则
附件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申 报 细 则
为规范《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申报、评定以及兑现的程序,确保奖励政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评定主体
成立区文旅产业奖励评定小组,由区管委分管文旅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区工委宣传部、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统计局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广体局,由区文旅广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评定小组负责奖励内容的审核和评定。
二、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品牌创建
由创建主体填报《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1),并提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文件复印件。
(二)引客入洪
1.常规团队、写生团队、自驾游团队
(1)组织机构的相关资质;
(2)洪江区招徕游客过夜游人数情况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4)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一团一结发票原件(门票发票和住宿发票,出团时间与开票时间前后不得超过一周)、旅游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需提供20%以上游客电话号码);
(5)与有关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入住酒店、游览景区、团队报价、人数等),或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
(6)自驾游:自驾车队须在自驾车队抵洪前先向区文旅部门进行申请,抵洪后,在自驾团队下榻宾馆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确认及核实,并与组织方共同填写奖励申报表。落地租车自驾还需提供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
2.大型团队
(1)组织机构的相关资质;
(2)组织大型团队游客来洪旅游的,应当在每个大型团队来洪前提前两天向区文旅部门报备,抵洪后1个月内向区文旅部门书面报送当次旅游团队名单、铁路或旅游客运协议等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受理奖励申报;
(3)申报大型旅游团队需提交招徕常规团队奖励申报材料外,另需提交材料:大型旅游团队来洪旅游人数情况汇总表;与有旅游包车资质的客运公司的往来租车记录(租车协议或确认件);
(4)抵洪后,区文旅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大型团队人数进行现场核定。
3.洪江区一日游
(1)组织机构的相关资质;
(2)前期需向区文旅部门申报线路,获得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即可申报该条款奖励;
(3)招徕洪江区1日游线路游人数情况汇总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5)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一团一结发票原件(门票发票和消费发票,出团时间与开票时间前后不得超过一周)、区文旅部门指定的乡村旅游点消费凭证、旅游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需提供20%以上游客电话号码);
(6)与有关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游览景区、团队报价、人数等),或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
4.综合排名奖励
旅行社全年送客入洪总人数必须在洪江区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及以上A级景区,累计人数达6000人以上,然后由区文旅部门根据各旅行社全年送客入洪情况进行汇总排名,但是在统计该项总人数时不重复计算。
(三)业态培育
1.业态入驻
(1)需向评定小组提交相关资料,如装修方案或业态开发方案等,进行备案;
(2)需向评定小组提交业态开发合法性证明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市场监管部门、文旅创业园提供的正常运营证明;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4)外观及重点区域的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5)设计方案、合同、图纸、投资资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6)品牌店或连锁店的要提供品牌店相关证明材料;网红文化新业态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特色民宿
民宿,是指利用住宅空闲房间或闲置的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为旅客提供住宿处所,或通过社会投资,建设有别于传统旅居产业,具有鲜明文化个性和创意,满足旅客不同体验需求的旅居业态。
(1)需向评定小组提交相关资料,如设计方案等,进行备案;
(2)需向评定小组提交业态开发合法性证明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证明;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4)需提交网络入住率和好评率的证明材料。
3.旅游商品
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等证明材料。
4.创作演艺
演出前需到区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演出方案,申报奖励需提供演出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材料。
(四)人才培养及服务质量
1.导游人员
(1)相关资质或荣誉证明材料;
(2)旅游从业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3)劳动就业合同。
2.新晋网红
(1)原创作品链接等;
(2)账号所有权证明;
(3)阅读量认定凭证。
3.服务质量、服务明星
(1)提供安全生产零事故和零有效投诉情况材料;
(2)团队接待认定材料;
(3)景区提质建设及新景点、新热点佐证材料,酒店提质建设以及硬件投入的相关佐证材料;
(4)对文旅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迹材料。
三、奖励程序
(一)申报期限
奖励考核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1月31日,逾期未提交审核资料视同放弃;送客入洪部分,申请方须按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评定小组提交本季度送客的相关资料,做到按季度审核,无正当理由超过7个工作日不提交的,当月数据不列入统计范围。
(二)审核兑现
旅游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奖励办法自行整理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区评定小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区管委审批后予以奖励。
四、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进行备案、核查资料缺项的,不予以受理;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一律取消年度旅游奖励资格;申报单位或个人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奖励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1-1: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1
洪江区文旅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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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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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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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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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区文旅广体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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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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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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